2023年6月8日 星期四

莫讓社會對數位發展部的期待逐漸轉為焦慮 --給數位發展部的政策建議(二)

 

 

莫讓社會對數位發展部的期待逐漸轉為焦慮

         --給數位發展部的政策建議

                                         中華民國開放系統協會理事長

                                          陳泉錫 博士 112/5/4        

    數位發展部(以下稱數位部)去年八月在各界的殷殷期盼下成立,至今已滿八個月。惟近日來輿論對於數位發展部遲未能清楚說明具體政策方向,以及面對於層出不窮的政府大量個資外洩事件亦未能展現積極應對作為漸感不耐而多所批評。筆者試從一個市民的角度,提出一些對政府服務期待的建議供數位部參酌。

    過去政府組織中沒有統籌跨部會業務流程之機構,資訊服務的發展係以部會為軸心,部會內的服務規劃尚稱完整,但只要服務涉及不同部會權責就會扞格難行。結果是民眾要辦理一項公務就要在不同部會的機構間往返奔波,顯不合理。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不動產買賣過戶的服務流程,民眾想要自行辦理過戶難度甚高,多數仍得付費委託代書代辦,這在稱為智慧政府的時代特別顯得突兀。其實由政府提供單一窗口辦理不動產過戶,技術上絕對做得到,也應是政府設計數位服務的基本原則。但問題是卡在於財政部與內政部跨部會流程的權責協調。數位部成立後理應盡速協調解決這些跨部會服務問題,使民眾對數位部的成立有感。依數位部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該部負有: “政府數位服務..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之任務,但民眾似尚未等到!

      民眾期待的數位服務項目大多涉及跨部會的職權,不動產買賣過戶只是其中一例。數位部應本著以市民為中心(而不再是以部會為中心)的理路,盡速盤點民眾在數位服務運用的痛點與期待,擇定民眾最有感的項目主動協調推動、依序展開。同時應向社會大眾清楚說明該部規劃推動的數位服務事項,並廣徵眾議以符合政府科技 (GOV-TEC) 所揭示的簡單、效率、透明之基本原則。民眾期待的數位服務項目甚多,謹再例舉三項供數位部施政參考:

1.  建立實名制國民公務用終身電子郵件帳號:由政府配合身分證核發給所有國民,各部會或地方政府要發布給民眾知悉之公務資訊皆可經由此機制告知民眾,而非要求民眾自行在網海中茫然搜尋,數位落差其實仍普遍存在中高齡民眾之間。

2.  建立家暴事件之電子監控保護機制以實踐社會正義:目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並無實質保護效果。為有效保護被害人應建立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電子圍籬機制。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對加害者施行電子監控以強化保護被害人之實質效果。此機制建立須協調內政部(警力支援)、衛服部(家暴受害安置)、法務部(刑法修訂、監控系統建立)等部會協力。

3.  推動醫療紀錄及醫事檢驗資料完整共享:在當事人授權下,不同醫療機構間之醫療紀錄可完整、通透的共用,減少重複檢查之痛苦及費用;申辦保險給付的民眾無須再奔走醫院申辦證明,直接授權保險公司向醫療機構查證,並確保所有行為軌跡皆透明可稽。

    其次探討強化政府資安的務實作法。筆者認為強化政府資安其實並無立即有效的神丹妙藥,社會各界亦不宜以為成立了數位部資安事件就不會發生,嚴謹如台積電的資安治理亦無法完全避免偶發之資安事件,政府機關應努力的是如何推動務實有效的策略以降低整體風險。我國政府自民國87年起大力推動資訊委外政策,長期過度委外的結果造成政府資訊部門逐漸失去資訊技術核心能力,資訊人員轉以辦理資訊委外行政及專案管理為主,其代價就是政府部門須承擔高度的資安風險。

    要改變目前的資安風險困境、強化政府資安最務實的做法就是回歸根本,從資訊高普考基礎訓練(建議至少6個月)及機關內現有資訊人員訓練(至少擇一定比率人員參訓) 做起。紮實培訓資訊人員撰寫安全程式及基礎軟硬體資安技術檢測能力。受限於政府資訊人力不足問題,訓練目標的不是取代委外廠商,但當政府部門資訊人員具備了基礎的技術查驗能力,委外專案之驗收就不再只是文件審查而是會進行實質技術審查。如此廠商交付專案產品自然戰競戒慎,品質自然提升。

 

另一項建議數位部參考的強化資安務實作法是: 建立政府部門間專屬且封閉之公務電子郵件系統,並採實名制及生物辨識機制。大部分資安事件駭客攻擊的手段多數採用社交工程,而社交工程最常使用的管道就是電子郵件。但公務員處理公務又不得不是用電子郵件,因此要開啟電子郵件時總是戰戰競競,唯恐受駭。即使如此,事實顯示仍有許多駭客藉此管道埋伏攻擊得逞。為能有效改善此一主要攻擊來源,筆者建議數位部應建立政府部門間專用且封閉之公務電子郵件系統。如此公務員就可放心的開啟郵件處理公務,大幅降低受駭客攻擊之機率。

    以上淺見若數為部可部分參採,相信會一定程度的改變民眾對於數位部功能期待之焦慮。

 

 

工商時報  https://view.ctee.com.tw/social/50092.html


2023年5月9日 星期二

資訊人社會關懷獎學金設立宗旨(草案1120508)

 

陳泉錫先生“資訊人社會關懷獎學金設立宗旨(草案)

                        中華民國 1125月8 日

資訊人社會關懷獎學金設立宗旨:

資訊人以往被定位為幕僚或支援角色,多數資訊人忽略主動對周遭社會性或公益性事務加以留心與關懷,亦少嘗試從資訊角度尋求解決方案,發揮資訊人的勇氣與社會影響力。

本獎學金希望培養學生社會關懷的胸懷,引導學生主動觀察社會問題,善用自己在工作上的角色,構思解決方案,帶著勇氣與毅力規劃推動,為社會盡一份心力。

獎學金申請人須提出所觀察發現的社會議題及其影響性,敘明未來將以何解決方案及何執行策略(經費、人力、推動方法)以有效解決或改善該社會議題 (或企業內改造議題)。且該解決方案構想需須具有相當程度之可實踐性,此為授予此獎學金之重要衡量。

為簡要闡明本獎學金義涵,兹舉一則社會關懷案例,供獎學金申請人參考:

議題:家暴事件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受保護令明令保護之弱勢被害者,一再遭到施暴者殺害或傷害的個案層出不窮,保護令形同廢紙,對於國家令譽傷害甚深,而這社會卻任容這悲慘事件一再出現而束手無策!請問資訊人你能做甚麼?

改善方案及策略:使用電子監控設備並建立嚴謹之監控系統(電子圍籬)與運作制度,可改善家暴事件之保護效果。國外已有採行案例,我國應可評估參採。具體做法是:經由法院裁定,要求惡性家暴施暴者配戴電子監控設備,當施暴者接近受害人一定距離時,監控系統自動警示被害人注意,並同時通知最近之警方到場以阻卻傷害發生,此方案應是有效改善問題之作法。

但是此一制度跨及多個部會,包括法務部(刑法修正、監控系統與制度建置)、內政部(警力支援)、衛福部(收害人安置)、數發部(跨部會協調、經費籌措)等多個部會,仍需研擬更細緻推動策略、進行跨部會協調推動。

 

本獎學金捐贈人陳泉錫先生已另整理三則其在公務生涯中,本職工作以外主動觀察社會事件中有機會以資訊角度協助解決或改善之案例,供獎學金申請人參考延引。希望學生在閱讀這些案例後,能習得主動觀察社會問題的角度,構思可行解決方案。(請參見陳泉錫部落格)

1.  利用IT支援毒品防制

https://cchen7chen.blogspot.com/2019/05/it.html

2. 平民的免費法律顧問—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做為國民(校園)法治教育平台

https://cchen7chen.blogspot.com/2019/05/blog-post_23.html

3. 運用電子監控科技,改善家暴保護令無法保護被害人及監所人犯超收問題

https://cchen7chen.blogspot.com/2019/05/blog-post_99.html

2022年10月5日 星期三

養傷雜記 陳泉錫 110/9/18負壓治療機旁

 

事故的發生

今年818(農曆711)晚上約間10:00,騎機車送寶貝女兒回去附近的住處後,在平常最熟悉不過的安平路上、離家不到100公尺的地方出了離奇的事故,我不確定能否叫它為車禍,因肇事者不明,出事前最後的記憶是準備要左轉彎到自己家的巷子。

事故時我記憶完全消失,醒來時已躺在救護車上,全身除頭部有安全帽保護外,臉、背部、雙膝、右大腿、右腳踝皆嚴重擦傷,左手骨折。右腳球鞋的鞋帶不知何種力量竟全數扯斷,但奇怪的是我的機車竟幾乎沒有傷痕,功能完好如常。這次事故的傷勢一點也不像我們這老人騎車碰撞事故的樣子,而像是被兄弟拉下去痛扁一頓然後丟在路上的樣子。當然,這兄弟不知是道上的或是七月裡的兄弟。其實以前也不是沒有過騎車發生事故,多數車損人小傷、即使撞了車,沒有過這麼嚴重!

我問妻是不是警察通知她來醫院的?妻跟我說,是我在救護車上打手機給她叫她到安平路全聯旁的救護車找我的。妻說我在雙和醫院急診室做了急救包紮、腦部斷層掃後,並拜託好友巧雲開車來醫院載我們返家。然而當夜在醫院經歷過的景象我也幾近失憶。

因為有出動救護車送急救,依標準作業程序,警方就需做現場事故調查。我也很期待希能發現真相。一位吳姓員警給我電話,通知我去派出所去看了路口監視器紀錄,我滿懷期待地去了,但也失望了,因為事故地點不在路口,因此警方調到的錄影畫面只有遠遠的模糊影像,隱約的看到我的車向左側頃,但為何頃倒原因仍不明。過往我從無突然失去意識致摔倒之前例。結論是:“加害者不明,自認倒楣!

 

傷勢的演化

左手手肘骨折第二天到骨科照X光,安排手術。手術大致順利,手骨裡多了一塊鈦金屬。但要讓骨頭長好可是需要整整三個月時間,是急不得的。主治醫師陳醫師十分親切友善,術後的止痛藥還分,平常吃的止痛、劇烈疼痛吃的止痛藥。這是我第一次骨折,平日我有固定晨操及健走的習慣,以維持一個不至令人討厭的身形。現在要乖乖的把左手吊三個月不能動顯然是一大考驗。手術住院四天後出院,一心想著雖然一身是傷但依然要維持適度運動,以免肌肉萎縮。因此出院後三天我就跛著腳,搭捷運去央行參加評審會,那時尚不知會有後面的苦難日子!

右大腿真不知是怎麼摔的,既然左手骨折、左肩後大片摔傷,代表是左邊先著地摔傷,怎麼我的右大腿及膝蓋及腳跟竟然傷得如此深重。右大腿後側大片內出血,在事故後一周,腿部的瘀血逐漸下沉至膝蓋、小腿及腳盤,造成下肢嚴重腫脹,腳盤及腳指幾乎變成紫黑色,甚感驚恐,且難以行動! 等不及開刀指定回診日,緊急再掛陳醫師門診,醫師說這需時間,由身體慢慢自體吸收排除,目前暫無須再動手術。

 

全靠妻扶持的療傷日子

由於全身大小傷口(開刀不算)二十餘處,分成大約成五、六個包紮區塊,較小的傷口就沒力理它了。每天換藥、洗澡、吃飯都變成是個大工程。左手因開刀固定著,無法施力,只有右手是沒辦法擰毛巾的。接著,四肢關節幾乎全數包紮且不能碰水,這下洗澡只能靠妻幫忙擰毛巾,用自己右手擦拭,甚是慘淡! 至於洗頭髮就得全靠妻,以免水濺到傷口。妻說平常不太敢看別人傷口,會噁心。這下我全身多是傷口且部分傷口傷得深,實在說觀感算不佳的。因此換藥時,我須嚴守換藥禮節,不得描述哪個傷口目前還在滲組織液等話語。至於吃飯,假日我們家是我買菜,週日妻會煮一大餐,邀女兒一齊回家共餐。至於平常日買早、中餐也是我工作,免得在家沒地位。受傷後這些採買的工作全落到妻身上,又要洗衣、洗碗,看得疼在心裡!

 

腳跟傷口轉診整形科,苦難的開始!

全身擦傷的部分在妻每日細心的換藥照護下,半個月後除膝蓋等傷口較深的部位外,已大部分結痂。臉部左半原先有近半是紫黑色,在七月好不嚇人,近半月的調養後臉部顏色已逐漸復正常。右大腿及小腿腫脹雖未完全消退,但已改善許多。惟右腳跟外皮與真皮錯開(類似大水泡)及腳踝下端處傷口在事發兩周後,仍繼續流出組織液且傷口未合口,傷口顏色如同剛受傷時之焦黑色。傷口不甚疼痛,仍可行走。這一部分我於回診時特別請教陳醫師,陳醫師的研判認為腳跟外皮與腳底真皮錯開這部分,不要剪它,有層皮保護讓它慢慢長回來。至於腳踝下端傷口可能傷口較深,要回復可能要一個月以上。不過陳醫師倒是問我要不要去參考一下整形科的意見。既然陳醫師這樣提議,我就同意,當日即將我的個案轉診到整形科X醫師。門診時X醫師判定腳踝下端黑色傷口是皮膚壞死,至於腳跟傷口,醫師二話不說當場就將腳根與腳底真皮錯開的外皮剪掉。安排一周後時間進行清創手術。術前二日須排隊完成醫院PCR檢測,否則不能進手術室。自這時候起,我一周至少要往回雙和醫院二、三次,已漸成全職病人。

第一刀:清創手術

將腳底外皮與腳底真皮錯開的外皮剪掉後,腳底真皮在無保護下行走變得十分疼痛,剛開始有時痛得冷汗直流,但路還是得走。五天過去腳底皮終於結痂變黑,走起來雖仍帶痛但已和緩許多。

清創手術當天,躺在手術台上,在手術前我特地委婉地跟X醫師報告,腳底的傷口在醫師的剪皮處理下已結痂不需再處理,今日只需處理腳踝下壞死部分就好(我深怕再處理腳底,我行走的痛楚又需再來一次),但X醫師說腳底那裏一樣要清創。(!晴天霹靂!如果一樣要清創,何必剪皮讓我的腳跟先受苦一周?)但已在手術台上了,你要怎麼樣?當然只能聽醫生的!

整形科手術採局部麻醉,但麻醉針一共要打8針,針針都讓你痛到冷汗直冒。因腳底無甚肉,打針特別痛,是高張度的折磨! 清創後腳底側兩個窟窿,醫生建議要配戴負壓治療儀器二周(Info VAC,需自費)。由清創傷口直接拉一條管子接到負壓治療儀器上,以便吸取清創後組織液。有其義意,但造成行動十分不便。時時刻刻都需要提著一個三公斤重的設備,形影不離,不能洗澡、不能出門,睡覺更要戰戰競競以免不小心把管線扯掉。偏偏我左手骨折不能提物,一起身右手就要提那部負壓機器,空不出手來,所以凡事只能靠一張嘴,形同坐牢。

第二刀:人工真皮植皮手術

妻說我這幾天憋得快得憂鬱症了,好不容易捱過一周,等到回診時間(周一),我急切地跟醫生說這設備我已帶了一周,現在組織液已經差不多收乾了,能否不再帶這負壓設配?太折磨人了!我太太可以幫我以傳統方式換藥。X醫生看了一下傷口,說這傷口不小又在活動部位,強烈建議要植上人工真皮(自費且不低)。我本期待清創後能夠逐步自行護理讓傷口讓皮膚自己長回來,不要再挨一刀。這一下我又為難了。不過,醫生既然“強烈建議,病人能說不嗎?自然只能照辦。手術時間排在周三,醫生說周一及周二這兩天就輕鬆一下暫可不必帶著負壓設備,週三植皮手術後須再戴負壓設備二周。

我極力跟醫生爭取說:能否植皮後只再戴一周?因一周後我任教的學校就開學了,總不好戴這機器去學校講課。X醫生還是說不行,至少要戴兩周。這時我深刻感受到病人的無奈。醫生給你的,基本上不是建議或選擇,某種程度上是命令。我心裡也在想,如果我不採自費,根本就不會有負壓設備的問題,為何會有一定要有配戴二周的規定?醫生其實應向病人清楚說明,讓病人有個衡量及決定,但這事件上並沒有。然而,病人在這個時間點上都希望也必須與醫師維持良好關係,否則後果難料。由於週三需進行(整形科)第二次開刀,週二一大早,我又須跛著腳,去排隊二個小時等待PCR檢測,心裡難免低沉。

第二刀植皮手術終於開完,約打7針麻醉針,痛到發抖,痛不欲生!

第三刀,自體皮膚移植:徨悚的等待

人工真皮植皮完成後,坐負壓設備監二周,是否苦難的日子就可結束?我實在不想再開第三刀。我於是在第二刀開完後問醫生,X醫生說:還是需再補植自體皮膚否則復原時間要很久。一陣驚悚與難過! 現在我最卑微的期待是進行第三刀時,醫師可允許我自費全身麻醉(比照自費的腸胃道無痛檢查)!

進到整形科,命運就在握在別人手裡!

 

這個親身的經歷,讓我覺得這事件其實不只是個案,而是個長期來被社會忽視的共通性嚴肅議題:

1.  在醫病不對等的關係中,弱勢病人的意見及權益如何被維護?醫院應給醫師怎樣的紀律要求(Discipline)?

2.  病人如何可從容、有效的獲取第二方(另一醫生)意見以協助評估決定?

2022年9月26日 星期一

我們對數位發展部角色的期待

 

我們對數位發展部角色的期待

--無須過多抽象理念的宣示,直接切入現存問題的解決

                              中華民國開放系統協會理事長 陳泉錫博士

數位發展部於827日正式掛牌。唐鳳部長宣示數發部的核心理念是強化「全民數位韌性」,並定調數發部的角色是教練,將不會做數位集權的老大哥。由於數發部爭取預算達217億,提出的任務目標又過於抽象以致引發社會輿論諸多質疑,認為格局太小如僅有這些角色,似無需設數發部。

有關數發部是否該設立?以及設立後的任務應如何設定?個人從實務觀點提出些淺見供政府決策部門參考。從客觀的環境觀察,我IT產業占資本市場比重達47%,但產值潛力較高的軟體產業則長期偏弱。過去政府從未設置整合國家IT發展及產業策略的資訊主管官署,反觀鄰近資訊力強勁的競爭對手,韓國設有「科技與資通訊部」,大陸亦設有「工業和訊息化部」,皆設置部會級主管機關以強化其整體競爭力。因此政府決定設置數發部應有其必要。

 

只是數發部不能只是當教練,必要時要當裁判,甚至親自下海當黑手。依數發部組織法的規定,數發部不只是政策機關同時也指揮執行機關。成立後除推動數位基礎建設、資訊安全防護等基本任務外,應本著以市民為中心(Citizen Centric)的理念,盤點民眾及產業在資訊運用及產業發展面向的痛點,擇定先後順序後次第展開。各項計畫亦須明定具體的成果衡量指標,讓民眾有感,使數發部的任務不至於過於空泛。

民眾有感的事務多數是需要跨部會合作的,當跨部會合作喬不定時,數發部就須要擔當裁判的角色,否則民眾的期待就無法達成。

舉一個具體實例加以闡明:不動產買賣的過戶移轉。我國電子化政府推動多年,可是到目前為止多數民眾辦理不動產移轉都不得不花個2萬元委託代書辦理,因手續繁複且要跑的機關太多。其實運用資訊化的方法,提供民眾以電子身分憑證替代印鑑證明,在線上辦理過戶技術上並無困難,只要在最後領取所有權狀時到現場,確認買賣是本人且是本意即可。可省時、省代書費,同時水電、瓦斯等地址變更亦可一併經由系統自動處理。如能達成這服務民眾一定十分有感。但個人在財政部服務時曾與內政部多次協調,並不可得。問題的核心不在技術而是行政流程的協調,地政機關認為須要考慮代書工作權問題!但是數位轉型能為了代書的傳統工作方式再等下去嗎?這時候就需要數發部的裁量職權。

 

再如與社會公義有關的家暴受害人保護問題,數發部也有很大的角色空間。家暴事件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被害者一再遭到施暴者殺害的個案層出不窮,保護令形同廢紙,對於國家令譽傷害甚深,可是至今問題依然。在國外(如美國)對惡性之家暴施暴者已有法院運用科技,裁定施暴者配戴電子監控設備加以防制。以台灣電子產業優勢,電子監控設備的研發、生產及背後的監控系統設計對台灣而言是一個利基市場,只是政府及產業界尚未注意到這個機會。此議題涉多個部會之分工及流程變革,過去推不動,數發部成立後就應積極推動。

類此民眾切身有關事務甚多,我們期待數發部能用心發掘並著手推動,以彰顯設立之價值。

2021年4月5日 星期一

 我懷念的俠女羅瑩雪部長

                              前法務部資訊處長 陳泉錫 2021.4.5

聽聞羅瑩雪部長遽逝,心中感到非常難過與不捨。羅部長在民國102105年間擔任法務部長,是我在法務部擔任資訊處長18年經歷八位部長中,感到最具有"俠骨的部長之一。羅部長擔任公益律師謀求兒少權益多年,任職法務部期間處事明快、果敢有當,火速批准在捷運亂刀殺人的鄭捷死刑執行令等,令大眾記憶深刻。除這些媒體廣為報導的事情外,我要在這裡補述一些外界不知但也深具意義的故事,作為對羅部長的緬懷。

民國103年在北部一個地方檢察署,發生一件非常特殊的刑事案件,是該檢察署的一位檢察官起訴了自己署內資訊室的資訊管理師,理由是(懷疑)該管理師未經允許偷看該檢察官的電子文件,違反刑法。但事實是該管理師只是因該檢察官請假,依代理人請求,以系統管理者權限將該文件檔轉給代理人處理。係履行資訊管理職務的合理作為,並無竊看文件的動機與事實。這樣的日常職務作為如因檢察官的懷疑就加以起訴,必將對所有法務部資訊同仁造成莫大的壓力。但問題是檢察官辦案獨立性在地檢署受到相當的尊重,且通常案件一經起訴進入司法程序,行政部門多不願再表示意見而靜待調查或審判。要機關首長在這時候做甚麼或講甚麼都難。

經歷過司法案件過程的人多知道,案件最後結果或許會是無罪,但偵辦或審訊過程會讓你備受折磨、意志消沉。當時擔任法務部資訊處長的我,怎能讓所屬機關資訊同仁受此冤屈而全無行動? 雖知已起訴,很難處理但試著找羅部長報告,期能找到一線機會。

律師出身的部長在了解案情後,就覺得這案件讓資訊同仁受此不當對待甚不合理,經研究後主動要我們資訊處以法務部部函,函示各檢察署明確告知此類資訊室的管理作為乃是業務上的必要,請大家配合。此函讓該案件的被告同仁能有上級機關的明確行政指導文書做為未來法院抗辯依據,也使所有資訊同仁能放心工作,俠客的性格展露無遺。記憶中羅部長還親自為此事到事發的地檢署去了解事件發生的始末。這件事讓法務部所有資訊同仁均由衷地感謝羅部長對於資訊同仁的呵護,她做了一般行政機關主管不願或不敢做的事!

此外,羅部長對於資訊工作的推動也非常支持,並對於資訊處運用科技改善業務困境的開創性研究,例如研究以電子監控降低毒品犯再犯率並改善監獄超收問題及電子監控用於審前監控減少羈押等頗具挑戰性的研究均給予支持,雖未能進入實際推動,同仁已能深刻感受部長對於資訊工作及同仁專業的尊重與重視。

羅部長雖已離開人世,但她給社會及在法務部留下的做事典範,資訊處所有同仁將永遠放在心上。

(:上述事件由筆者依經歷事實陳述,但由於時間久遠,且因離開公職手邊已無案可稽,事件細節可能會因記憶而有部分差誤。)

      羅部長全程參加全國法規資料庫頒獎典禮留念


 


                   羅部長卸任辭行留影


                                                                  

2020年8月22日 星期六

立法怠惰造就可惡法官---速修刑法第19條

 

有感於近日司法亂象,心中十分跌宕不平。自己雖非習法,但仍為文提出淺見,期有權責部門重視!

 

立法怠惰造就可惡法官---速修刑法第19   陳泉錫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在他的名著The Common Law(普通法)提到「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歐美陪審團的制度設計也是要避免法官過於拘泥於法條邏輯而忽視多數民眾在生活經驗中對於常理及公平正義的期待,所以由陪審團裁決特定司法案件是否有罪。

去年4月,24歲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執勤時被鄭姓男子殺害,今年五月嘉義地院以鄭男患有思覺失調症判處鄭無罪。判決結果各界譁然,李承翰父親李增文先生因無法接受此判決鬱鬱終日,日前胃出血抱憾而逝,一案二命,法院漠然。

無獨有偶,本()20日高等法院改判梁崇銘殘酷弒母且斷頭案為無罪。本案原桃園地院係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今高院認為梁因施月毒品無法辨識行為改判梁無罪,令人再也無法容忍。類此背離倫常、法理的審判案件一再發生,立法部門不能再事不關己,任容這樣的事件一再發生,因法官所準據的法律是立法院所訂立。立法部門等相關部門應深究問題根源,儘速著手修法以杜絕或降低類似事件再重演。

個人謹提出粗淺建議如下,期盼刑法修訂的相關機關(行政院、立法與司法三院)能予重視儘早參採執行:

一、    刑法第19條第一項固然訂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但民國94年已修法增訂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本案法官認為梁男因施用安非他命及卡西酮而致行為時欠缺行為能力,但很顯然施用毒品是梁男自主(故意)行為,依第三項規定,不適用不罰之規定,應受刑法處罰。

是以本案原一審係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處刑,只是再依19條第二項:“辨識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減輕其刑。但高等法院卻完全忽略第三項規定,只引用第一項免罰之規定裁判令人費解,相信高檢署應會再上訴。但高院此一判決亦凸顯第19條第三項“是否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有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而造成裁判與公眾“常理認知的背離! 因此建議直接刪除刑法第19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者,不罰之規定。至於確因心智缺陷等不可空因素造成者,可直接適用第二項減刑規定並接受治療。

二、    由近月來連續兩個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判決無罪的刑事案例觀察,法院裁判的衡量係著重在當事人(被告方)的權益,卻輕忽因此判決造成公共利益之減損與公共安全之威脅。梁崇銘弒親案法院判無罪卻責付桃園市衛生局。衛生局並無拘束“無罪人人生自由之權利,如何有效治療?回到社區後就是不定時炸彈。吸毒後隨時都可能再出現“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情況,再如再犯殺人案法官負責否? 其實經神病犯,不只在社區是威脅,即使在監獄裡,精神病犯的管理就較一般受刑人來得困難與挑戰。本案法院原可依第19條第三項規定進行合理之刑事處罰裁量,但法院卻在地方衛生機關尚不知如何處理之情況下,直接將問題移轉給他機關承擔,顯非合理。此一關鍵的司法正義議題,司法院實無再規避的空間!

 

2020年1月24日 星期五

台灣地區毒癮者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後再犯毒品之成因探討




摘要

目標:台灣地區自2005年8月引進美沙酮替代療法(Methadone Maintenance Treatment,MMT),目前是我國防制一級毒品之重要策略。但在引進替代療法後,截至2010年底整體毒品再犯率並未有明顯改善。原因究竟是替代療法療效不佳?或配套措施沒有做好?本研究乃對曾接受替代療法卻又再犯毒品案而入監服刑之毒品犯進行實證研究,以作為我國政毒品政策檢討之參考。
方法: 本研究採非實驗設計研究法,以2009年上半年出監的一級毒品毒癮者曾接受替代療法(664人)而又再犯毒品案件入監64人為研究對象。以面訪及問卷調查進行計量分析為主,文獻探討為輔。
結果:研究發現97.06%接受替代療法而再犯毒品案之毒癮者認為替代療法非常有幫助或有些幫助。接受替代療法前每周平均使用海洛因次數為20.80次,使用替代療法期間每周平均使用海洛因次數為3.41次,顯示效果明顯。而受訪者既認為有效,何以再犯毒品案之原因調查,發現影響或降低其使用替代療法意願之主要因素首為取用藥物不便,次為擔心美沙酮亦會成癮,三為毒友勸誘。
結論:替代療法經實際調查證實,施用者主觀上認為具有降低再犯毒品效果,但與電腦統計之客觀實際高再犯率有明顯差距,替代療法之配套施行措施應有再探討空間。
關鍵詞:美沙酮替代療法、減害、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再犯率、資料探勘


壹、前言
    台灣地區施用毒品案件裁判有罪人數2007 年為23,444 人,2009 年為32,046 人,2010 年底為27,649人,2014 年底為34,672 人[ 法務部統計處,2014] ,其中2009 年因2007 年實施減刑,毒品人口快速回籠致呈現大幅成長之現象應予略去外,整體而言毒品施用人口仍呈現成長現象。而毒品成癮者(以下簡稱為毒癮者)再犯同一罪名比率高, 2010 年底達百分之85.8%(法務統計月報 2011),尤以海洛因等一級毒品為甚。另由2014 年12 月底矯正機關(監獄、
看守所等)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在監所毒品收容人數為28,893 人,佔總收容人數達45.5% [ 法務部統計處2015]。足見毒品問題迄未有效改善,問題癥結仍待深入探究。
    毒癮戒斷不易,多數毒癮者重複進出監獄,除耗費國家資源外並不能有效改善再犯之問題,因此國內外毒品防制實務上逐漸將毒癮者視為病人[ 行政院衛生署2006;韋海浪2010, Goosdeel A, et al.2003;許淑雲 2006],改採以醫療為主,取締監禁為輔之處遇策略。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998 年5 月公布時即採納此一觀點,將初犯毒品者視為病人並施以替代療
法等治療,惟五年內再犯者即以刑事犯視之。
  替代療法係指給予毒癮者藥效較長,成癮性較低之替代藥物如美沙酮(Methadone)、丁基原啡因(Buprenorphine)等[Kintz P 2002, Jones HE 2004],使其服藥後能解癮,同時亦能正常投入工作,維持獨立人格,以降低因施打海洛英等鴉片類毒品所衍生之社會問題及感染AIDS/HIV 風險。替代療法之效用研究,國外有豐富之研究數據可佐證[Metzger D S., Navaline H. 2003; Ball JC, Ross A.1991; Kreek MJ. 1991; Mattick PR., Breen C.2009;- Gossop M 2001;
Simpson DD, Sells SB. 1982; Booth RE, et al1. 1996]。Ball, et al. 1988 年在紐約市以506 個男性進行美沙酮替代療法的研究發現:71% 的參予者在施用替代療法期間(以月為計算單元)未再注射毒品。參與個案維持一年以上未再注射毒品者亦達60% 以上。而相對的,未再持續接受替代療法的個案在12 個月以內,則有80%再回復注射毒品。美國毒品管制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Abuse,NIDA)於1996 年在美國15個城市2973 個案(分實驗與對照兩組)觀察期6 個月的研究中發現:接受替代療法之觀察組中可以不必再施用毒品的人數為對照組(未使用替代療法)之3倍。另由驗尿數據發現,觀察組無毒品反應之人數為對照組之4 倍。歐盟藥癮監控中心EMCDDA(European Monitoring Centre for Drugs and Drug Addiction)2010 報告[Rhodes T, Hedrich D. 2011] 顯示,統計截至2005 年,歐盟已有28 個國家實施鴉片類替代療法
(opioid substitution treatment, OST),其中,德國、捷克、義大利的替代療法涵蓋率皆達列管毒癮者50%以上。
    台灣地區自2005 年8 月引進替美沙酮替代療法(Methadone Maintenance Treatment, MMT),初期係以為降低AIDS 及HIV 傳染為主要目的,併同清潔針具計畫推行。除衛生署以愛滋減害計畫在指定的縣市衛生單位辦理沙酮替代療法外,法務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毒品犯5 年內再犯毒品案件者亦推動酌情給予緩起訴,並要求其參加衛生機關執行之沙酮替代
療法,以擴大減害策略之效果。沙酮替代療法因此成為台灣地區一級毒品防治之主要策略。但美沙酮替代療法在台灣的推行的成效,由近五年來之統計數據觀察,似乎未發揮普遍降低再犯的效果。監察院亦為此於民國99 年2 月正式發函糾正行政院,就毒品犯罪人數、件數及再犯率大幅攀升,無法有效遏阻毒品犯罪之現象要求行政院改善[ 行政院 2011]。詹中原等學者於2011 年發表之本土研究[ 詹中原等2011;陳泉錫等2012] 發現:出監毒癮者持續參加替代療法達18 個月以上之藥癮者,其毒品、財產、暴力犯罪比率,經驗證確實比未施用替代療法藥癮者為低,惟毒癮者施用替代療法初期(前6 個月及12 月),再犯毒品比率未明顯降低(詳圖1),與替代療法效果之預期有間。另,持續施用替代療法者之維持率在第18 個月已降至23.64%,對於台灣地區毒品再犯率改善之影響有限。此一現象之成因尚待深入探究。陳泉錫等學者所採之研究方法係以資料庫探勘之方式,精確統計再犯毒品及美沙酮施用之數據,與國外毒品防治研究採用個案追蹤訪問之方法有別。本研究擬就上述本土研究樣本中,曾接受替代療法而卻再犯毒品案之毒癮者樣本,採訪談與問卷調查之研究方法進行後續之再犯因素追蹤。由受訪者主觀回答替代療法之效果,與影響其使用意願之因素,以比較本土研究與國外研究在同是由受訪者主觀回答之追蹤研究方式基礎上,其替代療法之施行效果有無明顯差距。其次,本研究亦將比較電腦統計之客觀研究數據與毒癮者主觀回復間之有無明顯差距。若有明顯差距,主要之影響因素為何(受調查毒癮者之認定)。

  美國國家毒品防治局(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NIDA)在1991 的研究報告中[Tims FM.1991],特別指出“毒品治療成效評估之準則(criteria)是多面向的,但最核心的評估準則在於毒癮者停止或減少再施用毒品。而評估其社會適應(social functioning)亦十分重要"。本研究爰採此一文獻觀點,規劃本研究之方向。




圖一: 施用替代療法與未施用藥癮者在不同時間再犯毒品案件比率變化

(Source:陳泉錫、詹中原、季延平,2012)



  • 替代療法對受調查者有無降低使用海洛英效果
  • 參與替代療法前海洛英每週使用次數
  • 參與替代療法後海洛英每週使用次數(用於檢測問題1. 之可信度)
  • 參與替代療法前使用海洛英每周之花費金額(用於檢測問題2. 之可信度)
  • 參與替代療法後每周使用海洛英之花費金額(用於檢測問題3. 之可信度)
  • 由於參與替代療法中斷之情形甚普遍,664 個參加替代療法個案在18 個月內中斷者達76.36%,究竟是何因素影響毒癮者使用替代療法之意願? 問卷內初步納入之影響因素係引用詹中原等學者所做研究之影響因素,及法務部矯正司“建構毒品成癮者之本土戒治模式第一,二,三階段研討會會議紀錄彙整報告"所整理之可能影響因素(法務部矯正司,2009)。主要之影響因素包括:替療法給藥地點與時間不便利、警方會在醫院(給藥地點)等業績、美沙酮也會上癮等。
  • 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期間』,仍會併用海洛因的原因是?預設之原因參考法務部矯正司“建構毒品成癮者之本土戒治模式第一,二,三階段研討會會議紀錄及詹中原等學者之研究歸納。為確保問卷之問題能夠被受訪者了解並清楚回答,並確定所卷所歸納之影響使用替代療法意願之因素,有足夠之涵蓋度,本研究在問卷調查前先進行問卷之前測。前測由法務部矯正署心理師、毒品戒治科長、本文作者與紀錄人員組成工作小組,
  • 於2011 年四月擇台北地區矯正機關(台北監獄、台北女子看守所,台北看壽所)共10 個研究個案進行訪談,訪談內容以問卷內之問題為本,並觀察與記錄有無題意不明或考量因素不全之處,予以補充之。訪談紀錄摘三個個案附於附錄一。訪談結果對原問卷做小幅修正,加入“美沙酮也會上癮",“藥頭會去喝美沙冬的醫院拉生意"等新影響因
  • 素。詳細之問卷設計內容參見附錄二
效果

人數

比例

非常有幫助

42

61.76%

有些幫助

24

35.29%

幫助不大

2

2.94%

完全沒有幫助

0

0.00%
時間長度

人數

比例

每週1次(含)以下

1

1.85%

每週大於1次至每天1次(含)間

10

18.52%

每天約1-3次(含)

28

51.85%

每天約3-5次(含)

12

22.22%

每天大於5

3

5.56%
時間長度

人數

比例

每週1次(含)以下

26

48.15%

每週大於1次小於4次(含)

16

29.63%

每週大於4次小於7次(含)

8

14.81%

每週7次以上

4

7.41%
每周花費金額

人數

比例

每週1,000元(含)以下

1

1.85%

每週1,001-2,500元(含)

4

7.41%

每週2,501-5,000元(含)

8

14.81%

每週5,001-7,500元(含)

11

20.37%

每週7,501-10,000元(含)

13

24.07%

每週10,001-20,000元(含)

12

22.22%

每週20,000元以上

5

9.26%
每周花費金額

人數

比例

每週500元(含)以下

17

31.48%

每週501-1,000元(含)

10

18.52%

每週1,001-2,500元(含)

10

18.52%

每週2,501-5,000元(含)

11

20.37%

每週5,001-10,000元(含)

5

9.26%

每週10,000元以上

1

1.85%
原因

人數

比例

每天都要去醫院喝,會影響工作

37

54.41%

服藥的時間不方便

30

44.12%

美沙冬也會上癮或影響健康

28

41.18%

警方會在醫院附近等業績

26

38.24%

服藥地點不夠多

20

29.41%

喝美沙冬雖然不會啼藥,
但還是會有想要用海洛因的念頭

19

27.94%

政府相關的補助不足

18

26.47%

美沙冬並不能真正戒除毒品

10

14.71%

有藥頭會去喝美沙冬的醫院拉生意

6

8.82%

其他(有負作用不喝會痛苦、
喝藥時間無法配合工作)

3

4.41%

以上因素皆不會造成接受替代療法的意願

2

2.94%
原因

人數

比例

因故沒辦法每天去喝美沙冬,
偶而必須用海洛因來止啼

29

47.54%

還是會想要感受用海洛因的爽

14

22.95%

以前吸毒朋友的慫恿、勸誘

7

11.48%

遭遇生活壓力或有情緒困擾

5

8.20%

醫生開的美沙冬劑量不夠,
沒辦法抵癮

4

6.56%

其他

2

3.28%






貳、材料與方法


1.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


    本研究以2009 年1 月1 日至同年6 月30 日由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指監獄、看守所等)刑滿或假釋出監的一級或併用一、二級毒品毒癮者且接受替代療法之664 人中,又因再犯毒品案件入監,於研究期間(2011 年四月至七月)仍在監服刑之毒品犯68 人,為主要研究對象。本研究採非實驗設計研究方法[ 黃營彬、汪志堅2006]。研究樣本未經人為操弄,並對於研究時段內可接觸之樣本個案,採全數樣本調查之方式進行。68 個研究樣本之年齡、性別、學歷、使
用美沙酮替代療法時間長度等基本資料分布如圖2。

  本研究對象之資料來源係取自法務部刑案資料庫。刑案資料庫係法務部最核心之刑事案件資料庫,收集檢察機關之偵查、法院之審判、及檢察、矯正機關之執行等三階段刑事案件重要軌跡資訊。所有新發生刑事案件在分案予檢察官偵辦前,均須據此資料庫查核當事人過往犯罪歷史,辨明是否為累、再犯,以適用不同法條、刑度。














圖二:研究樣本基本資料(68人)







2.研究假設
    替代療法在國內施行之整體效果並不明顯已如前言所述,但成效不顯之問題成因複雜,本研究期能進一步釐清究係替代療法之藥物醫療效果不佳或配套措施不良,以致整體效果不佳? 本研究因此設定主要研究命題如下:“參與替代療法藥癮者,其再犯海洛因等一級毒
品比率,較未施用替代療法者為低"


3.研究設計
(1)問卷設計考量
本研究問卷調查對象為矯正機關內之毒品受刑人及被告,學歷普遍不高,因此問題設計必須 簡單易答,避免繁複及過多主觀判斷。問卷設計重點在於回答下列關鍵問題:
(2)研究樣本數及統計方法之考量
本研究採用研究期間內,可及樣本全數調查之大樣本研究設計。樣本數計68 個,樣本分布於全國各矯正機關,樣本涵蓋性足以支持進行相關統計檢定或推論。在統計方法上,本研究樣本數達68 個,依中央極限定理,當抽樣樣本數夠大時,抽樣分配趨近於常態分配,本研究因此採用常態分配做平均數間差異之檢定。


(3)問卷調查執行方式
由法務部矯正署協助本研究通知各矯正機關,指派心理師或教誨師協助本研究設定之個案填寫問卷,並清楚向受調查者聲明:研究結果僅作政策參考,與受調查者權益無關,請受調查者依其自由意志回答。回收問卷68 分,但在個別問題答覆上,經上述答覆一致性檢測,部分個案之答覆將被剔除。因此在下一節(結果)部分問題統計之個案總數將不是68。


4.用詞定義
(1)持續接受替代療法:指出監半年內開始服藥且持續服藥滿18 個月以上之個案
(2)毒品犯/ 毒癮者:本研究稱在矯正機關內服刑或拘押之毒品收容人為“毒品犯"稱出矯正機關後之毒品人口為“毒癮者"。
(3)持續服藥:中斷服用替代療法藥物未超出14 日(檢察機關對於緩起訴處分之毒品犯,若超出14日未用藥,將撤銷緩起訴)。
(4)再犯毒品定義:由統計基準日起算一定期間內,新分毒品偵查案件且至指定觀察日期已偵查終結者。本研究為避免審判確定時間過於久,影響研究時效,以偵查起訴時點為再犯毒品罪之定義。
(5)再涉案定義:由基準日起算,在一定期間內有新分毒品偵查案件但尚未偵查終結者。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之發現有助於釐清:台灣地區施行替代療法政策,以降低再犯海洛因等毒品施用究竟有無效果之疑義。由研究結果顯示替代療法降低再犯海洛因毒品效果顯著。參加替代療法毒癮者初期在實際犯罪紀錄上,出現較未參加替代療法毒癮者為高之毒品再犯率情形,經由對毒癮者實證調查得知關鍵影響因素首為: 提供替代療法給藥服務之據點不足,給藥服務時間不能符合有工作毒癮者需要,致須再以海洛因解癮,造成再犯,使替代療法之效益不能充分發揮,至為可惜。此一問題解決之難度與資源需求相較於其他毒品防制(如防制毒癮製造、運輸、販賣等)策略相對容易掌控籌措,甚值政府權責機關速予規畫解決。另項關鍵影響因素為:參加替代療法毒癮者行蹤易被警方掌握、逮補,作為警方提高業務績效之途徑。此須檢警雙方予以檢討改善,改變警方毒品查緝績效計分方式,以減少毒癮者參加替代療法疑慮,以提升替代療法之維持率。本研究發現之第三項關鍵影響因素為:毒友勸誘。阻絕或降低毒友勸誘,降低再犯之策略可從協助甫出監毒癮者有效就業做起,方式包括建置與經營庇護工廠、農場等中途處遇場所,引進專業管理者,為多數毒癮者共同需求,亦有澳洲WHOS[27]之作法可參,值得政府重視。




參、結果

本研究問卷於2011 年7 月透過矯正署協助,發送各地區矯正機關交由本研究對象填寫,因此有較高之回收率。關鍵之資訊彙整如下:

1.藥癮者接受替代療法又再犯毒品案者問卷調查結果統計

(1)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對您戒除海洛因有無幫助?




註:1.回答非常有幫助與有些幫助兩項正面答覆者共97.05%
     2.樣本數68


(2)在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前』,使用海洛因次數





註:樣本數54人(扣除資料填寫異常14人)。
        經統計每週使用海洛因次數平均值為20.8次,標準差為13.82


(3)在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期間』,使用海洛因次數





註:樣本數54人(扣除資料填寫異常14人)。
        經統計每週使用海洛因次數平均值為3.4次,標準差5.09


(4)在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前』,施用海洛因的花費大約有多少錢?




註:樣本數54人(扣除資料填寫異常14人)。
        經統計每週使用海洛因金額平均值為10,264,標準差7,221.59


(5)在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期間』,施用海洛因的花費大約有多少錢?


註:樣本數54(扣除資料填寫異常14)。
經統計每週使用海洛因金額平均值為2,279元,標準差2,832.6

(6)哪些原因可能會影響或降低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的意願?(複選)




(7)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期間』,仍會併用海洛因的原因是?(可複選,若複選,請以1 代表最主要的原因,2 代表次要原因,以此類推。)


註:樣本數61人。
     其中主要原因第一名「因故沒辦法每天去喝美沙冬,偶而必須用海洛因來止啼」如包括次要原因
     為37人(60.7%),第二名「還是會想要感受用海洛因的爽」如包括次要原因為20人(32.8%)



2.問卷調查統計結果之檢定
本研究設定虛無假設為:參與替代療法前海洛英之使用次數(u1)與參與替代療法後對於海洛英之使用次數(u2)無差異(H0:u1 = u2),以常態分配95% 信心水準檢定兩平均數間之差異,檢定結果統計量Z:8.6819,去卻域為:Z>1.96,去卻虛無假設,證實參與替代療法後使用海洛英次數較低,替代療法降低海洛英使用次數之效果顯著。問題4 與問題5 係以每周用於海洛英費用金額檢驗其與每週使用海洛英次數之答覆有無一致性,由問題2 與問題4 統計數字比對可清楚看出,參加替代療法前每週海洛英費用與使用海洛英次數據有一致性。相同的,由問題3 與問題5 統計數字比對亦可清楚看出,參加替代療法期間,每週海洛英費用與使用海洛英次數據有一致性。


肆、討論

    本研究命題:“參與替代療法藥癮者,其再犯海洛因等一級毒品比率,較未施用替代療法者為低",依據上節研究結果之數據發現,參與替代療法前每週使用海洛因次數平均值為20.8 次,參與替代療法期間,每週使用海洛因次數平均值為3.4 次,參與替代療法治療期間海洛英使用次數僅為替代療法治療前的六分之一,效果至為明顯,經統計檢定,確信本研究之命題得以成立。再以參與替代療法前後用於海洛因開銷之金額比較。參與替代療法前,每周用於海洛因之開支:NT10,264 元,參與替代療法期間每周海洛因開銷2,279 元。參加替代療法期間之開銷約為治療前25%,此一結果充分呼應替代療法產生降低毒品使用頻度效果。本研究結果與Ball, et al. 1988 年在紐約市以506 個男性進行美沙酮替代療法的研究發現:“71% 的參予者在施用替代療法期間(以月為計算單元)未再注射毒品。…未再持續接受替代療法的個案在12 個月以內,則有80% 再回復注射毒品"之研究結果對比,雖研究標的略有差距(Ball 係以有無再使用毒品為研究標的,本研究則以降低使用程度為標的),但兩項結果均顯示替代療法對於海洛英使用之減少或抑制產生效果,且在程度上亦相當接近。
    惟若將本研究結果與詹中原等學者運用電腦統計刑事案件資料庫之實際再犯毒品數據做一比較,則發現參與替代療法者實際再犯毒品比率較之未參加替代療法者,在接受替代療法初期(六個月,及一年兩個觀察期,參見附圖1)並未明顯降低,持續使用18 個月則顯現效果。顯示藥癮者主觀認定替代療法之效果,與客觀出現之再犯結果在程度上有距離。此差距出現之原因,不能以毒癮者所做陳訴不實作為推論,因本項研究係大樣本數之統計,並非少數個人之主觀陳訴,統計結果已具備可信賴度,且調查結果與國外相同研究方法之研究結果亦接近。但為何在台灣地區藥癮者認為替代療法具有效果而卻仍出現再犯率未明顯降低之現象?另,替代療法維持率為何在18 個月後大幅降低至23.64% ?此兩項關鍵問題作者運用本研究問卷第6 及第7 兩題(均為複選題)進行探查,並依據統計數據作如下之分析與推論:
1. 高達54.41% 之毒癮者認為每天都要去醫院喝,會影響工作,44.12% 之毒癮者認為醫院提供
用藥的時間不方便,顯示替代療法提供用藥之服務地點數量以及時間的便利性對於替代療法施興之效果具有關鍵之影響。以澳洲為例[Midford R. 2002;Wellbourne-Wood D. 1999],該國給藥地點不限於醫院,一般民間診所受政府委任者亦可提共服務。台灣地區應可參採此措施,以有效改善此一問題,並降低毒癮當事人行蹤被注意之機會。
2. 高達41.18% 的藥癮者認為美沙酮也會上癮或影響健康,而在使用上有所顧慮。造成自動要求降低用量,或中止使用。此一現象發生之負面影響為:美沙酮量太少可能無法產生抑制使用海洛英癮頭之問題,而致再施用海洛英。另一主要影響為毒癮者可能因此中斷替代療法治療。美沙酮治療雖有維持性療法與治療性療法兩類,實務顯示治療性療法(即投給美沙酮藥物一段時間後,逐步減量,最後停止給藥)成功率不高,以香港替代療法推行經驗為例,實施治療性療法者僅佔2%,98% 參與替代療法者仍以維持性療法為主(即持續給藥)[ 陳泉錫等2008]。替代療法使用之美沙酮本身即為鴉片類之物質,成癮性難免,但相較於海洛英,其傷害相對較輕,此亦為減害計畫使用替代療法之緣由。實地訪談毒癮者過程發現,男性毒癮者所謂美沙酮會傷身,其實是擔心會傷“腎"(影響性功能,參見附錄一,個案二)。政府權責機關應需強化美沙酮在此一問題上之釋疑與說明。
3. 調查發現高達38.24% 的藥癮者認為警方會在醫院附近等業績。此一發現甚為重要。藥癮者到醫療院所服藥時,行蹤易被警方掌握。警方雖依規定不能再給藥之醫療院所逮捕毒癮者,但警方卻可在離開醫療院所一段距離後加以跟蹤或逮捕。此可能形成毒癮者不願繼續參與替代療法之重要原因。另,由於行蹤被警方掌握亦容易造成參與替代療法者有較高之被移送、逮捕之機率,而形成參與替代療法毒品再犯率成效不明顯之現象。如何化解毒癮者之疑慮,檢警機關應審慎探討。而,衛生政策機關若能參考澳洲等國之作法擴大給藥地點至地區診所,則亦可改善問題之部分。
4. 本次調查亦發現8.82% 毒癮者認為藥頭會到給藥醫院拉生意。此一資訊頗值政府關注。本研究訪談的10 個毒癮者就有3 個個案表示出監時是很有決心戒毒,但當毒友招喚,就再也忍不住。藥頭與毒友界線僅一線之隔,對於毒癮者再犯具有重大之關聯。維護替代療法治療環境之安全、可信賴,應是政府推動毒品防治政策責無旁貸之任務,政府權責機關應速謀
對策。
5.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於2011 年對7596 位即將出監毒品犯所作之社會適應調查發現(詹中原
等,2011), 毒癮者離開監所進入社會後, 在對抗毒癮過程中覺得最不順利的經驗是“找不到工作(47.5%)",其次為“避不開毒有勸誘(38.6%)"。另調查回到社區後最需要的協助是什麼?結果亦是“提供就業機會"。由此調查可得知回歸社會毒癮者需要政府或公益團體提供就業協助或過渡性之收容,以緩衝進入社會之障礙並隔離毒友勸誘,降低再犯。但台灣地區目前中途處遇機構短缺,由政府主辦者僅有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之茄荖山莊,另有少數晨曦會等民間宗教性收容機構(屬無毒社區,無法收容美沙酮替代療法毒癮者)。李思賢等學者的研究發現藥物再使用與個案的社會支持及社會資源有顯著關係(李思賢,2006),行政院研考會在2006 年5 月發表我國毒品防制成效之檢討時即曾對此一問題,提出檢討並指出現行毒品政策在資源分配上,緝毒部分投入人力、物力、經費均比拒毒、戒毒多,致拒毒與戒毒工作成效難以顯現。惟歷經五年未見實質改善政府在此一區塊之重視度相對不足,應是台灣毒品防制政策中需要強化的事項之一。


伍、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之發現有助於釐清:台灣地區施行替代療法政策,以降低再犯海洛因等毒品施用究竟有無效果之疑義。由研究結果顯示替代療法降低再犯海洛因毒品效果明顯。但參加替代療法毒癮者初期在實際犯罪紀錄上,出現較未參加替代療法毒癮者為高之毒品再犯率情形,經由對毒癮者調查推知關鍵影響因素為:提供替代療法給藥服務之據點不足,給藥服務時間不
能符合有工作毒癮者需要,致需再以海洛因解癮,造成再犯,替代療法之效益不能充分發揮,至為可惜。此一問題解決之難度與資源需求相對於其他毒品防制(如防制毒癮製造、運輸、販賣等)策略相對容易掌控籌措,甚值政府權責機關速予規畫解決。
  參加替代療法毒癮者行蹤易被警方掌握,作為提高其業務績效之途徑,須檢警雙方予以檢討改善,改變警方毒品查緝績效計分方式,以減少毒癮者參加替代療法疑慮,以提升替代療法之維持率。協助樸初間毒癮者就業,建置庇護工廠、農場等中途處遇場所,隔離毒友勸誘降低再犯,為多數毒癮者需求,亦有澳洲WHOS 之作法可參,值得政府重視。






參考文獻


法務部統計處:法務統計摘要(2011年1月21日)表5-4:執行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new/newtable5.pdf。引用2011/03/20。

法務部統計處:法務統計摘要(2012年1月12日)摘要分析, p.2

行政院衛生署: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2006。 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11244&ctNode=1885&mp=1。引用2010/12/12

韋海浪:海洛因成癮者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之短期戒癮。http://ir.ym.edu.tw/ir/bitstream/987654321/2556/1/59310012_abstract.pdf。引用2010/03/20

Gossop M, Marsden J, Stewart D, Treacy S. Outcomes after methadone maintenance and methadone reduction treatments: two-year follow-up results from the National Treatment Outcome Research Study. Drug Alcohol Depend 2001; 62: 255-64.

許淑雲:靜脈注射藥癮者對減害計畫需求評估~以台中監獄、雲林及嘉義戒治所為例。台中:亞洲大學健康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Kintz P, Marquet P. Buprenorphine Therapy of Opiate Addiction. NJ: Humana Press, 2002; 148.

Jones HE.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for the Clinical Use of Buprenorphine. Science& Practice perspectives 2004; 2: 4-20.

Metzger D S., Navaline H.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Prevention and the Potential of Drug Abuse Treatment, Clinical Infectious Diseases 2003; 37:451–456.

Ball JC, Ross A. The Effectiveness of Methodone Maintenance Treatment: Patient Programmes, Service, and Outcomes. New York: Springer-Verlag 1991; 160-76.



Kreek MJ. Using methadone effectively: achieving goals by application of laboratory, clinical, and evaluation research and by development of innovative programs.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NIDA Res Monogr 106, 1991; 245-66.

Mattick PR., Breen C., “Methadone maintenance therapy versus no opioid replacement therapy for opioid dependence” Published Online: 8 JUL 2009 Assessed as up-to-date: 18 FEB 2009 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002/14651858.CD002209.pub2/abstract

Gossop M, Marsden J, Stewart D, Treacy S. Outcomes after methadone maintenance and methadone reduction treatments: two-year follow-up results from the National Treatment Outcome Research Study. Drug Alcohol Depend 2001; 62: 255-64.

Simpson DD, Sells SB. Effectiveness of treatment for drug abuse: an overview of the DARP research program. Adv Alcohol Subst Abuse 1982; 2 :7-29.

Booth RE, Crowley T, Zhang Y. Substance abuse treatment entry, retention, and effectiveness: out-of-treatment opiate injection drug users. Drug Alcohol Depend 1996; 42:11–20.

Rhodes T, Hedrich D. EMCDDA MONOGRAPHS 2010 Harm Reduction: evidence, impacts and challenges, European Monitoring Centre for Drugs and Drug Addiction (EMCDDA). Available at: http://europa.eu. Accessed February 28, 2011.

行政院:民國99年4月29日院臺法字第0990023109號回復監察院糾正函。http:// http://humanrights.cy.gov.tw。引用 2011/03/12。

陳泉錫、季延平、詹中原:出監毒癮者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18個月之再犯率追蹤。台灣衛誌 2012; 31: 485-496

黃營彬、汪志堅,"研究方法”,華泰文化事業公司2006, p.251

法務部矯正司:建構毒品成癮者之本土戒治模式第一,二,三階段研討會會議紀錄彙整報告。台北:法務部,2009。

Midford R, Acres J, Lenton S, Loxley W, Boots K. Cops, drugs and the community: establishing consultative harm reduction structures in two Western Australian locations. Int J Drug Policy 2002; 13: 181-8

Wellbourne-Wood D. Harm reduction in Australia: some problems putting policy into practice, Int J Drug Policy 1999; 10: 403-13

陳泉錫、林雪蓉、白忠志、李佳琪、楊欣田: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出國報告—澳洲香港毒品減害計畫參訪,2008.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101912322771.pdf。引用 2011/09/15

詹中原、陳泉錫:台灣毒品防制政策成效未能彰顯之成因探究。台灣衛誌 2011; 30: 604-616

李思賢:藥癮再犯罪成因與心理治療介入的可行性--出監毒癮者之回溯性與前瞻性追蹤研究。2006公共衛生學會聯合年會:暴力與傷害預防大會。台灣公共衛生學會:台北市徐州路17號,台大公衛大樓。

行政院研考會(2006),《毒品防制政策整體規劃報告(95-97核定版) 》,2006年5月,頁4-7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Western Pacific Region (2006), “Integration of Harm Reduction Into Abstinence-Based Therapeutic Communities—A case Study of We Help Ourselves ,Australia”, WHO Library Cataloguing in Publication Data

精選文章

從客觀事實為公務人員年金說幾句公道話

年金改革改變的不只是公務員的退休報償,而是公務機關未來的攬才與留才機制,是動搖國本的改變,實令人憂心! 容我在這裡講幾句公道話 ! 政大資管博士 陳泉錫 原由勞退基金不足所引發的政治風暴,其結果是勞工朋友所冀期的國家保證償付,執政黨已然應允,反倒是原本在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