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9日 星期三

運用電子監控科技,改善家暴保護令無法保護被害人及監所人犯超收問題

2014.7.7 陳泉錫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014000068-260202?chdtv




本年六月十七日媒體再次報導王姓男子在妻子申請保護令後,當著孩子面前殺妻致命危,筆者心中感慨無限!家暴事件在保護令核發後,受保護令明令保護之弱勢被害者,一再遭到施暴者傷害之個案層出不窮,使保護令形同廢紙,對於國家之令譽傷害甚深。而這社會卻任容這悲慘事件、公權力被挑戰的現象,一再出現而束手無策!電子監控在世界主要先進國家如美、英、德、新加坡等均已有不同程度之應用。電子監控方式分為居家監控(以RFID技術為主)及行動監控(以GPS技術為主)或兩者合併使用等型態。適用範圍包括:解決監獄過度擁擠、重大刑案在審判確定前之行蹤監控、毒品施用或酒駕等非暴力犯罪替代監禁之轉向處遇等。應用電子監控技術改善家暴被害者保護效度之擬議作法,係由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同時,對惡性之家暴施暴者裁定配戴電子監控設備。當施暴者接近保護令限定地點或人員一定距離時(如500公尺),發出警告給受保護者及當地警察局。一方面給受保護者預警時間,二方面因警方同時被告知,可形成對於施暴者之威攝。此方式對於目前保護令無法保護被害者之困境,可有一定程度之改善。 另我國監所收容人約六萬五千人,超收比率約18%,受到人權團體多方挑戰。收容人中毒品施用與酒駕個案約一萬六千人。毒品犯的特性是出監後再犯率高,現行法令對刑滿出監毒品犯並無強制手段。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對毒癮者之輔導,本質上只是服務的提供,無強制力。我國若能參採新加坡等國外作法,對毒品施用等個案採電子監控之轉向處遇,使毒品犯在受監控之情境下,要求其投入工作、參與職訓,並要求參加替代療法等戒治輔導,不但國家可減少監所管理耗費,改善超收問題,更可收較佳之戒治成效。電子監控設備本質上是一個不可自由取下的手機,隨時隨地回報受監控者行蹤。當腕帶或腳帶受破壞時,監控中心系統可即時感獲知並派員處理。電子監控設備品質之良莠,對於電子監控施行成敗具有關鍵之影響。以台灣電子業優勢,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能比台灣有能力把電子監控設備做得更好。優質的監控設備不只能在台灣發揮協助弱勢、彰顯社會正義之效,更有機會將台灣優質的獄政管理制度與電子監控實務行銷世界各國。只是政府部門及產業界尚未注意到台灣在這個利基市場的機會。目前我國電子監控僅施用於部分性侵犯,對象僅數十人,研發經費受限,器材穩定度、體積均未臻理想。若未來納入家暴、毒品、酒駕等適用案件,數量可達萬人之經濟規模。建議由經濟部或科技部成立專案進行研發,再行移轉產業量產。至於電子監控之死角問題,目前技術確無法完全克服。然採用電子監控制度,容或出現部分無效監控案件,但不採行則將使所有家暴被害者皆活在恐懼中。電子監控技術已屬成熟解決方案,國內有諸多研究電子監控可行性之文獻,其結論亦多持正面。惟電子監控制度在家暴與毒品施用案件之推動,所涉部會及法制層面甚廣,若無決策高層支持、協調、推動,恐難竟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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