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9日 星期三

從客觀事實為公務人員年金說幾句公道話

年金改革改變的不只是公務員的退休報償,而是公務機關未來的攬才與留才機制,是動搖國本的改變,實令人憂心!
容我在這裡講幾句公道話!



政大資管博士 陳泉錫

原由勞退基金不足所引發的政治風暴,其結果是勞工朋友所冀期的國家保證償付,執政黨已然應允,反倒是原本在風暴外的公務員,在這波文革式的社會氛圍下,被揪出批鬥,在退撫機制上狠狠的砍了幾刀,刀刀見骨,境況淒涼。連自已人,主管全國公務人員考銓的銓敘部,沒有為公務員受到特別權利關係的限制,講幾句公道話,卻任容行政部門及社會對於公務員年金制度百般汙衊,令人遺憾。公務員之年金制度容有檢討改進的空間(舉如退休所得較在職期間為高者),但改革應在信賴保護原則及政府能否有效延攬優並留住優秀人才的兩大思考系絡下循序漸進,方符法治國家運作常軌。近日媒體及年金改革團隊對於年金改造之討論,對於部分關鍵問題之觀察顯有所遺漏,且部分論點亦與事實有間。期能藉此短文加以闡明,供決策者審酌。
  1. 公務員與勞工比較基礎之謬誤:近日在年金改造議題上,將公務員與勞工逕分為兩個群族加以比較,而認為有公務員之優渥對於勞工產生相對剝奪感。這種觀察角度顯然是悖離事實。公務員之錄取率僅3-5%,每一個在激烈競中脫穎而出的優秀人才,在職場上可抉檡可選參與公職,獲取不算優渥的薪資但有一個安穩的退休生活。當然亦可選擇到民間任職,以程度在前3-5%的畢業生在頂尖的企業任職(諸如台積電、宏達電等)應無問題。因此,公務員薪酬比較對象應是前百分之五的頂尖企業主管、員工,而不應是最基層勞工,或整體平均。且應就整個職涯生命週期做比較,將在職期間報償與退休所得一併比較才屬公允。前百分之五的企業退休待遇或未較公務員為佳,但在職所則遠高於公務員。此次年金檢討觀點中,未見論者將此一關鍵事實納入。通常民間企業景氣不佳時,公務員待遇容易成為檢討焦點,但民間景氣大好,企業股票、紅利豐厚時,輿論與民代卻刻意忽略了公務員的哀怨。
  2. 公務員與國家在特別權利關係上的嚴苛限制未受到社會衡平的關注:公務員對外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任何決策或行政裁量對於國家發展、行政效能、社會正義皆會產生直接而長遠之影響。因此,考用專業、傑出之人才給予合理之待遇與撫卹,但相對課以嚴格之法律責任與行為限制乃我國文官法制設計之基本。公務人員依法不能組工會、不能兼職、不能享有罷工權(否則公務員對這事件不會如此安靜),遇有刑事案件其刑度須較一般民眾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等等。除了民、刑事責任外更較一般民眾多了監察院之糾正、彈劾,立法院羞辱式問政監督。而公務員服務法更是充滿著抽象法律概念,雇傭雙方武器不對等之帝王法規,很容易就可入人於罪。二個月前社會相當矚目的大學教授不實報銷研究補助費事件,是否有罪之關鍵即在該案的教授是否屬廣義公務員之認定。可見當公務員之高風險。本次年金改革,社會上討論的聲音皆僅著眼於公務員之退休福利,而似乎刻意忽略公務員在作為一個國民在權力上之不利益所付出之代價。對於公務員權力受到剝奪部分,身為考試院長似應就此一事實向社會作一衡平之說明,但我們沒等到。個人所接觸到的公務員對本次年金改革之政務官員論點與措施乎皆氣憤填膺,但是除了公務人員協會有些微之意思表達外,憚於公務員服務法之約制,多數公務人員沉默以對。 
  3. 新加坡文官薪酬制度與我國現行制度的對照:新加坡在西元1965年獨立時民生疲蔽,經濟能力遠落後於台灣。新加坡早年大量派員來台學習台灣制度,軍隊亦由台灣代訓。50年後(2011年)新加坡國民所得已達四萬九千美元,每年國家尚可發紅利給國民,台灣則二萬美元未到。新加坡公務員創新力與清廉度排名在世界之巔,所賴為何?一群具危機意識、活力、敢於開創、受政府珍視、社會尊重之公務員。新加坡公務員待遇甚為優厚,部會層級之司、處長待遇折合台幣約為年薪845萬元,部長級年薪3509萬元,總理年薪6798萬元。退休後待遇則與民營企業員工相同,由國家管理之公積金支付。新加坡行政官員之高待遇,反對黨及媒體並非沒有聲音,但當時的總理李光耀並未屈從,反而是大聲辯護,認為國家就是一個超大型的企業,要好的人才到政府服務,就應該給予合理報償,而不能要求其一味犧牲。新加坡將國家視為大型的企業,既然民間企業主管可領高待遇,負責運轉更大型企業之公務員為何不能領取合理報償?因此新加坡高階公務員待遇,係採民間排名在前數名企業之相對主管待遇之平均打8折,作為政府高階行政官員之待遇基準。新加坡並未因給予公務員較佳待遇而影響政府財政,反帶來蓬勃發展與清廉之政府,此值得我國政策主管深思。我國如未來想拉近公務員與民間企業員工之退休給與基準,應參考新加坡從在職期間之給與做大幅之調整,並須預留轉換緩衝時間,例如從新進人員起始,以符信賴保護。更重要的是要務實維持一個能夠吸引、留住優秀人才之環境條件,此乃是國家競爭力的根本,也是一個有遠見政治人物應有之擔當。 
  4. 年金改革目前最主要之立論為年金不久即將破產,要求公務員應少領,但政府似忘了她是公務員雇主的責任:勞工勞退基金自繳率為20%,其餘雇主負擔70%,政府10%。但公務員退撫基金之自繳率達35%,比一班勞工多繳15%,政府只繳65%。因此比照勞工,政府應繳80%(雇主70%,政府10%),否則顯不公平。此多出之15%即可有效挹注退撫基金(繳費率可達115%),使基金運作不致過於短絀。

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公務員可以共體時艱,逐步延後退休甚至退撫基金自繳率略加一點,相信大家勉強可接受。但僅對公務人員片面要求延後退休,且大砍年金,卻升格六個直轄市(比全大陸還多),大幅增加不必要之財政支出,老農津貼因選舉逐年增加,占國庫支出比重沉重,卻未曾減縮。此一財政困難之說法即難服人。年金改革確為世代工程,當政者不應冀期短效,應在誠信及國家永續發展之考量下向後緩步推動。將壓力過度集中於特定世代之族群,恐將成為無法承受之重而致離心離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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