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9日 星期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做為國民(校園)法治教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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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俠人為全民發聲啦!
瞭解法律資訊不是有錢人的專利,懂法律不分貧富。
@建立全國法規資料庫,讓法規搜尋變得超便利(不懂法律用語嘛也通)
@結合創意教案,讓法治觀念融入生活中,超實用(來看看小朋友寫的創意教案,超有創意,汗顏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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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陳泉錫

「建立電子化政府、創造競爭優勢」為政府大力推動之政策,行政院自86年將「電子法規」列入「電子化 / 網路化政府中程推動計畫」之一,並指定由法務部辦理。為審慎完成此一任務,法務部自86年9月即邀集司法院、立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及學術單位等專家學者代表組成「全國法規資料庫推動委員會」,著手進行規劃,於89年12月完成系統建置,經3個月測試,於90年4月啟用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使全國法規資料庫之維運工作能確實執行,法務部特設「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修訂「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獎懲作業規定」相關條文報行政院核定,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全國法規資料庫首重資料的完整、正確與提供的即時性,初期之資料來源係由各機關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法規通報時限之規定辦理通報作業,後為簡化各機關作業,全國法規資料庫自95年10月1日起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辦理資料介接作業,其中有關命令、行政規則(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與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等資料,均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介接取得,以簡化法規通報作業程序,提升行政效能,其系統維運架構如圖1所示。法務部每年依「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獎懲作業規定」針對行政院各部會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異動通報查核作業,以有效改進法規通報作業之缺失。




圖1 全國法規資料庫訊息通報系統維運架構圖

為落實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法務部於92年8月13日行政院第2852次院會,奉院長指示:「請法務部會商教育部在高中職教育之公民或資訊教育課程安排一定的時數課程,介紹、教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利法治教育的推動。」據此,法務部與教育部多次會商,教育部自96年度起行文各高中職學校於公民課程中安排3小時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學習課程,以培養學生具備良好的民主素養及法治觀念,奠定現代化法治社會的基礎。




全國法規資料庫係為滿足各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法規使用者檢索法規之基本需求及達成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採集中建置,建置範圍包含憲法、法律(法、律、條例、通則)、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兩岸及港澳協議及國際條約協定。為充實服務內涵及強化資料庫功能,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各項法規資料人工加值運用服務,民眾於查得所需法條資料後,可交互參考與該法條相關之司法解釋、判例、相關法規、法規沿革、立法歷程等各項關聯資料以及經公布卻尚未發生效力之法規註記。如有法規廢止或停止適用,則將加註廢止標記,原有內容仍予保留,且收錄90年4月以後公(發)布之命令位階歷史法規,另法律立法歷程及理由則直接連結使用立法院全球資訊網之法律資料庫,以避免機關資源重複耗費。

全國法規資料庫除收錄各政府機關法規資料,並有豐富為民服務資源,包含訴訟輔導、法律常識、公益性法律服務等,另為服務非法律專業人士,更提供通俗用語輔助查詢作業,而每週出刊電子報,則提供最新法規公(發)布訊息,訂戶更達11餘萬人,其網站功能架構如圖2所示:




圖2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功能架構圖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90年4月正式啟用後,截至98年底止,共收錄中文法規9,500餘筆,由於資料庫內容規劃得當,目前使用率極高,98年每月平均點閱率更高達46 萬人次,各年度點閱人次統計如圖3所示,於Yahoo、Google主要搜尋引擎鍵入「法規」或「法律」等民眾常用查詢字串,全國法規資料庫排序為第一(代表點閱率最高)之網站,深受各界人士之倚賴。另為便利外籍人士查詢我國重要法規資訊,建立雙語網路環境,於92年12月建置全國法規資料庫英譯法規網站,收集英譯法規達3千餘則,全國法規資料庫現已替代以往紙本之「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之功能。




圖3 90至98年網站首頁點閱率統計圖
為能提供民眾更貼心的服務,讓民眾更容易更簡便找到真正需要的法規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自99年1月起提供新改版服務,首頁配置採分眾導覽,分『一般民眾』及『青少年』版面,並呈現不同的資訊(如圖4),以滿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及強化法規檢索功能。另預計於99年第三季提供民眾法規智慧查找、個人法規資料庫及跨機關法規檢索(含中央部會及縣市政府)功能,以提高民眾對於法規網頁的使用價值及獲得最迅速的服務品質。


圖4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law.moj.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除可免除各部會重複建置法規資料庫,以節省公帑、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理念外,並提供法律弱勢族群簡易查詢法律資訊及公益法律服務處所之資訊,為一個有效強化法治教育及落實為民服務之電子化服務窗口。

利用IT支援毒品防制政策推動之研究

中華民國101年9月 陳泉錫

毒品濫用問題乃世界各國共通之施政難題,我國政府於1993年宣布向毒品宣戰,並在2005年8月引進美沙酮替代療法(Methadone Maintenance Treatment,MMT),於全國各縣市推動毒品減害計畫。但歷經十餘年之努力,毒品人口與整體毒品再犯率截至2010底並未明顯降低,足見毒品防制政策有全面檢視問題癥結,重新調整執行策略之必要。本研究就此現象探討三項議題:1.毒品防制領域,IT有無著力之空間? 2.以美沙酮替代療法為主之毒品防制策略在台灣地區推行是否發揮預期的效果?現行做法有無改善空間? 3.出監毒癮者復歸社會後再犯率高,其最需要政府的幫助為何,方能有效降低再犯毒品罪之誘因?。三項議題互為關聯。 本研究探訪毒品防制第一線工作人員,並參考國內外毒品減害文獻,歸納目前毒品危害防制工作推動上的困境,探究IT可出力之空間,並提出“毒品成癮者資訊總歸戶”的概念。整合法務、警政、衛生醫療等毒品防制資訊,建立跨部會即時歸戶資料庫並建立部會間協同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SOP),以提升毒品防制工作之效率。進而運用歸戶系統之客觀數據,評量毒品替代療法政策之推行成效,並實際訪問領域專家及調查毒品犯社會適應之困難與需求,以歸納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 研究發現資訊系統可改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效率,但不能單獨讓毒品防制工作之網絡有效運轉,現行毒品防制組織、制度問題之發現與解決更是關鍵。本文並依客觀數據之分析及實地訪問、調查結果,提出多項制度變革之建議,以供政府權責機關參採。




本研究從資訊管理角度出發,將我國毒品防制體系視為一個大實體系統,進行深入之系統分析,探尋資訊技術在毒品防治體系(價值鏈)中出力之機會。經深入剖析問題後,提出資訊技術面、流程面之改善方案,並實作改善方案以驗證其可行性。除資訊技術面之改善方案外,本研究亦發現組織、制度、法規之變革與國家資源之適當配置更是毒品防制政策能否彰顯成效之關鍵因素。乃進而運用資訊系統累積之客觀毒癮者資料,探究現行毒品減害政策成效不顯著之問題癥結,並探入毒品防制業務領域尋找解決方案,實踐以資訊管理方法(Informa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支援企業策略目標達成之理念(Debdas Ganguly,2007)。 
我國毒品防制並無實質統籌事權之主政機關,雖然設有行政院反毒會報,但未具實質統籌事權功能。毒品防治之實際業務乃由各權責機關如衛生署、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委會等部會就其職掌各自推動毒品防制關聯事務。部會間之業務訊息鮮少交流、互用。另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多採人工作業,縣市間防毒作為亦無共通之作業程序,對於毒品犯之輔導亦欠缺即時有效資訊,輔導效果受限。本研究經深入分析,認為資訊管理技術對此現存困境有著力空間,乃提出毒品成癮者資訊總歸戶概念,運用資訊技術建立總歸戶資料庫系統,整合法務(含矯正機關及檢察機關)、警政、衛生、社政、職訓、毒品危害防治中心等輔導機關之資訊交換網絡,協助實施責任制毒癮者出監後之照護輔導,逐案掌握並紀錄毒癮者就醫、就業、再入監等資訊,俾利個案輔導、及支援權責機關決策之作成。 本研究在提供毒品防制效率面之改善方案後,更進一步利用總歸戶資料庫中之客觀輔導資訊,評估替代療法在台灣地區之施行成果。由實際毒品犯總歸戶資料庫比對結果發現,出監毒癮者持續參加替代療法達18個月以上之藥癮者,其毒品、財產、暴力犯罪比率,經驗證確實比未施用替代療法藥癮者為低,顯示藥癮者維持長時間接受替代療法確有降低再犯毒品案件之期待效益。惟毒癮者施用替代療法初期(前6個月及12個月),再犯毒品比率未明顯降低,與替代療法效果之預期有間。另本研究數據亦顯示,持續施用替代療法者之維持率在第18個月已降至23.64%,且3,343個研究樣本中,參加替代療法者(不論是否中斷)比率僅為19.8%。整體而言,對於台灣地區毒品再犯率改善之影響有限。相對於德國、義大利等歐盟主要國家,其替代療法涵蓋率皆在50%以上。
提升替代療法涵蓋率與落實推行成效應為我國推動毒品防制策略需特別著力之處。 造成毒品防制成效不彰之癥結問題,除替代療法涵蓋率問題外,就治理機關之角度觀察,尚有:政府資源分配、推動組織、中途處遇機制、警方執勤方式、用藥便利度、藥癮者輔導機制等多項配合措施之影響。何項配合措施是影響防制成效之關鍵?經由領域專家深度訪談與數據分析,發現最具關鍵性影響之前三項因素為: 一、 缺少常設之國家級專責規劃、推動、督導機關。 二、 中途處遇機制缺乏、就業輔導及更生保護機制未落實。 三、 部會間防制作業各自運作,標準程序不一,防制資訊未能整合。 對於這些影響成效的關鍵問題,受訪專家認為應優先改善的二項舉措為: 一、 首為成立常設之國家級專責機關,負責毒品防制政策之規劃、 推動、 督導。 二、 其次為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法制化,並賦予防制中心個案管理師 追蹤輔導之法定位階。 其中,第二項法制化問題固然已在2010年11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增第2-1條,取得設立正式機構之法源,惟配套施行細則等法規與督導管考機制仍待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策畫推動。 另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於2011年對7,596位即將出監毒品犯所作之社會適應調查發現(詹中原等,2011),毒癮者離開監所進入社會後,在對抗毒癮過程中覺得最不順利的經驗是“找不到工作(47.5%)”,其次為“避不開毒友勸誘(38.6%)”。另調查毒癮者回到社區後,最需要的協助是什麼?結果亦是“提供就業機會”。由此調查可得知回歸社會毒癮者,最需要政府或公益團體提供就業協助或過渡性之收容,以緩衝進入社會之障礙並隔離毒友勸誘,降低再犯。但台灣地區目前中途處遇機構短缺,由政府主辦者僅有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之茄荖山莊,雖有少數露德協會、晨曦會等民間宗教性收容機構但屬無毒社區,無法收容美沙酮替代療法毒癮者。李思賢等學者研究發現藥物再使用與個案的社會支持及社會資源有顯著關係(李思賢,2006)。此外,八里療養院、更生保護會、新店戒治所、台中監獄、關懷協會、淨化文教基金會等多個公務及民間第一線毒癮者輔導機關(構),皆先後提出政府應設立(或補助民間社團設立)毒品犯出監所後之中間性處遇性機構(中途之家、庇護工場、庇護農場 )之呼籲,足見此一議題在實務上之重要性。但政府在此一區塊之重視度明顯不足,應是毒品防制政策中需要強化的事項之一。 台灣地區施行替代療法既然是有效果,為何維持率下降快速?再犯率改善不顯著?本研究(第六章)對64個接受替代療法卻再犯毒品案件之毒品犯調查結果,有助於釐清上揭問題之部分爭點。經由研究調查發現,最具關鍵之影響因素為: 一、 提供替代療法給藥服務之據點不足,給藥服務時間不能符合有工作毒癮者需要(54.41%),致毒癮者需再以海洛因解癮,造成再犯,替代療法政策之效益不能充分發揮,至為可惜。此一問題解決之難度及資源需求較小,相對於其他毒品防制(如查緝毒癮製造、運輸、販賣等)策略之資源需求而言,容易掌控、籌措,甚值政府權責機關儘速予以規畫解決。 二、 藥癮者認為美沙酮的也會上癮或影響健康(41.18%),而在使用上有所顧慮。造成自動要求降低用量,或中止使用。美沙酮為鴉片類之延伸物質,本有其成癮性,但程度與對身體之傷害相對較低。本研究經實地訪談在監毒品犯後,發覺男性毒品犯主要之顧慮在於美沙酮會傷腎(影響性能力)。此一現象應屬對於替代療法之認識不足,政府對於出監毒癮者有加強宣導之必要。 三、 參加替代療法毒癮者行蹤易被警方掌握(38.24%),致使毒癮者對於持續施用替代療法多所顧慮。此一問題亦造成參與替代療法者再犯率偏高之現象。此一發現至為重要,檢警雙方需予以檢討改善,改變警方毒品查緝績效計分方式,以減少毒癮者參加替代療法疑慮,方能提升替代療法之維持率。 資訊技術雖非直接影響改善毒品再犯率之關鍵因素,但卻能在整合防制資訊、提升效率、協助實效管控等層面發揮效益,並可進一步提供防制政策之決策支援功能。屬於投入成本低,效益容易彰顯之可行策略。實作結果亦顯示此一策略之可行性。毒品成癮者總歸戶系統及案件管理系統目前已成為縣市毒品危害行制中心日常維運之核心業務系統。惜在決策資訊的應用效益上,尚未能充分發揮。 後續研究方向建議如下:資訊部門固然能以管理理論、系統分析、流程再造等技能,協助企業在整體價值連中開創IT之價值,但事實上並非每個業務部門主管皆能接受資訊部門的改造建議。部分業務部門甚至會有被資訊部門”侵門踏戶”的威脅感,而產生部門對立之衝突。首長對資訊業務多數陌生,因此冀望機關(企業)首長排解紛爭,或加以支持通常難以達成。資訊部門在資訊業務大量委外的潮流下,系統開發的技術(可被廠商取代)已無法凸顯IT部門的價值,因此資訊部門在機關(企業)內之角色與職權應如何重新定位,方能符合新一時代之資訊發展要求,甚值得深入探究。

全文

起草“資訊基本法”

105.03.23 陳泉錫




資訊立法策進聯盟


中華民國資訊力在民國七O年代為亞洲四小龍之冠,惟近十餘年來則顯不及韓國、新加坡,資訊安全實力更遠不及中國大陸。中華民國IT產業占證券市場比重為47.9%,為世界各國之冠(美國為20.6%,日本為16.9%,韓國28%),足見台灣經濟對於IT產業的高度倚重,但我國政府部門中卻未設置任何整合國家IT發展策略的實體主管官署。反觀鄰近資訊力發展強勁的對手:韓國設有「科技、資訊與未來部」,新加坡設「通訊與資訊部」,大陸亦設有「工業和訊息化部」,皆設置部會層級資訊實體機關以整合策劃政府資訊發展與產業扶植。

次就資訊與民生的關聯議題加以觀察。政府施政應以「民眾為中心(citizen centric)」而不是以部會為中心,這樣的概念相信所有的決策官員皆能認同,可是事實上民眾的感受卻全然不同。以購屋喬遷這民生常見事件為例,以市民為中心的單一服務窗口在哪裡?如果沒花錢請代書,目前民眾仍要在稅捐處、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水電、瓦斯、電信等機關間來往奔波,極為繁浩!以民眾為中心的理念幾乎落空。原因為何?在於目前行政院沒有實體的資訊整合權責機關,只要涉及跨部會業務分工與流程協調即寸步難行。

再以與社會正義有關的家暴防制為例。家暴事件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受保護令明令保護之弱勢被害者,一再遭到施暴者殺害或傷害之個案層出不窮,保護令形同廢紙,對於國家之令譽傷害甚深。在國外(如美國)對惡性之家暴施暴者已有法院運用科技裁定施暴者配戴電子監控設備加以防制的作法。只是推動此一新種業務,涉及多個部會之法令修改及業務流程變革,資訊部門縱有改善之對策建議,但受限於幕僚單位職權,難以協調業務部門跨部會推動。

早年政府對於資訊發展與資源投注均十分重視,舉如民國五十八年為賦稅改革設立之「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員額達六百人,制度嚴謹、成效卓著。惜政府自民國八十七年起,全面推動資訊委外政策,緊縮政府機關之資訊單位與人力,卻忽略資訊委外的風險、成本與政府核心知識消失的代價。過度委外使政府資訊部門人員,由技術人員漸轉變成資訊採購行政人員,失去對軟體系統的主控性與自信,形成政府嚴重的資安風險。我國資訊人力比(資訊員額/機關總員額)在政府大力推動委外政策下僅剩1.5%,但引領委外風潮的美國,其聯邦資訊人力比則仍維持在4.9%。形成我國政府一個資訊人員需抵三個美國人用,顯不合理。而現今政府各項施政皆高度仰仗自動化,資訊部門在機關內角色至為關鍵。但政府在組織再造的制度設計中,卻規定三四級機關(即署,局、處層級)原則不設置資訊單位或人員,而人事、主計、政風等幕僚單位反可設置,此一規定明顯違背常理。另就我國政府資訊預算投入之消長觀察,政府資訊預算占公務總預算之比率由民國100年之0.84%降至104年之0.60%,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而反觀察美國資訊預算,自西元2001至2014則呈現逐年緩步上升,2014年美國聯邦政府資訊預算占總預算比率為:2.17%。政府奢談提升台灣資訊國際競爭力,資訊預算配置卻逐年減少,此無異緣木求魚。但由於決策高層中無部長層級之IT首長把關,以致資訊界無從發聲,造成我國資訊業務推動之嚴重困境。

是以,為挽救台灣資訊產業發展,落實以民眾為中心之施政理念,重拾台灣資訊國力,訂定資訊基本法,設立國家級實體資訊主管官署,已不能再等待。







「資訊基本法」草案。共計6章18條,其要點如下:
  1. 第一章 總則。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政府資訊技術中立及資訊社會發展基本原則。(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2. 第二章 政府資訊組織。本章規範行政院應設置資訊總管理機關為資訊與資安業務主管機關,界定各級政府資訊組織之從屬關係及政府機構資訊人力比,明定資訊機構在機關之角色定位。(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3. 第三章 政府資訊經費配置標準。規範政府資訊經費配置基準,含括政府資訊預算比率、資訊維護費用編列基準(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一條)
  4. 第四章 政府資訊安全防護、研發暨訓練機構。本章明訂設立國家資安防護、研發及訓練專責機構。政府資安工具研發,得與民間廠商協同研發或委託民間辦理。政府與民間資訊安全管理與稽核另以法律定之(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5. 第五章 民間產業發展。政府應獎勵民間資訊產業策略性軟硬體研發以提升國際競爭力。為促進民間資訊產業創新,得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政府重大施政計畫應提出資訊影響評估。(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
  6. 第六章 網路社會跨域事務。虛擬世界所涉及之事務多數為跨部會、跨領域事項,需有法定調處、規劃機關以有效調解爭議、統籌產業競爭策略。(草案第十七條)



「資訊基本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版本:105.03.23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章名
本章律定資訊基本法共通性事項及用詞定義。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整合政府資訊系統發展,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健全資訊運作組織,策劃國家長程資訊發展策略,帶動民間資訊產業發展,特訂定本法。


本立法目的參考:
  1. 韓國「科技資訊與未來部」之資訊策略局與資訊產業局之使命
  2. 大陸「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宗旨
並衡酌現行政府與資訊產業未能有效整合規劃管理之困境與需要,乃揭櫫本基本法之立法目的。

Reference1: (韓國「科技資訊與未來部」下轄資訊策略局與資訊產業局之使命)
Management and integration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and the policies designed to promote the national informatization and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romotion of the policy for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industries, cultivation of the next-generation wired/wireless communication sector
Cultivation of software industry and manpower, and improvement of remuneration standards, Convergence of software and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broadcasting technologies

Reference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信部),是在原信息產業部、國防科工委的基礎上,於2008年3月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議設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但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為了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並改善對工業行業分散管理的狀態,加強整體規劃和統籌協調,國務院於2008年決定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資訊資源:資訊資源包括資訊人力、資訊經費、資訊系統、設備網路及政府利用系統所建立蒐集之資料等資源。
  2. 資訊人力比:指機關內資訊員額與機關總員額之比率。
  3. 資訊預算比:指機關用於資訊業務之預算與機關總預算之比率。










  1. 政府整體資訊架構:
以民眾為中心,各級政府資訊整合運用為目標,考量近程及遠程之需要,所籌建之跨部會整合性資訊系統架構。










  1. 共用性系統:指多數政府部會或機關皆有使用需求之系統。為避免政府資訊資源重複投入,由受指定部會負責特定之共用系統開發及維運,提供有使用需求之部會或機關運用。
  2. 資訊:本法所稱資訊之領域指資訊軟硬技術、資訊服務及與資訊有關之網路與通訊事項。
  1. 本條定義本法之用詞。
  2. 第二款所定義之資訊人力比率係作為各級政府機關合理配置資訊人力之基準。惟為顧及部分機關在資訊人力需求上之差異性,主管機關得在此一基準下,衡酌機關之特性做小幅之上下調整。
其中資訊人力包括正職公務員、約聘雇人員等,但不含勞務採購契約所配置或派遣之駐點人力。
  1. 第三款所訂之資訊預算比率,係作為衡量政府資訊預算占總預算之比率。為回復我國資訊國力,政府應參考世界主要先進國家之資訊預算比率,及我國財政狀況,合理訂定政府資訊預算比率。
目前各機關資訊預算編列係採額度式(以機關過往分配額度作為該機關次年配置預算額度之基準),惟各機關因存在資訊發展重視度不同之歷吏性因素,致政府機關間資訊預算配置差異甚鉅,未盡公允。爰於本法定義資訊預算比率,除檢視政府整體資訊預算分配之合理性外,亦作為衡量各機關資訊預算額度占機關總預算之比率之是否合理之參據。
  1. 政府整體資訊架構(Enterprise Architecture,EA):係參考美國白宮2001所訂頒之聯邦企業架構框架("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ramework (FEAF) ")而訂此用詞。目的在於建構政府整體性之資訊服務架構,並以民眾為中心(Citizen Centric),各級政府資訊整合運用為架構規劃之主要目標(Government as a Whole),用以改善目前部會各自發展軟體,欠缺跨部會整合運用之問題。
Reference:
A 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EA) is the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of a federal government. It provides a common approach for the integration of strategic,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as part of organization design and performance improvement.[2]





第三條 (資訊社會發展基本原則)
資訊技術發展及資訊服務之提供,應維護個人隱私、尊重人性尊嚴及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資訊發展帶給民眾福祉同時亦帶來隱私侵犯、妨害電腦使用、侵害智慧財產權、公然侮辱、毀謗等新型違反倫理道德及犯罪現象。本法揭櫫資訊社會發展基本原則,作為政府及民間產業在資訊技術發展及資訊服務提供之行為規範,以期資訊社會得以健康發展。
Reference:
本條參考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五條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第四條 (資訊技術中立原則)
政府對於資訊技術規範之訂定、審驗與管理,應以公平、效率、技術中立及促進創新與互通應用為原則,其施行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參考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十條 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第五條 (政府整體資訊架構與共用系統)
政府整體資訊系統發展應由行政院資訊主管機關統籌策劃,建立政府整體資訊架構。各部會據此架構進行各該主管業務系統之規劃開發及跨機關介接,以提升政府整體資訊系統效益。
行政院並得就政府部門共用性系統,協調或指定部會資訊部門負責開發及維運,以避免各部會重複投入資源。


  1. 我國政府資訊系統發展,目前係以部會為中心,尚未有政府整體資訊架構(Enterprise Architecture, EA)之制度設計。爰參考美國聯邦企業架構框架(FEAF),訂定政府整體資訊架構。
  2. 目前各政府機關重複開發之資訊系統甚多如公文管理、線上簽核、差勤表單等,機關間制度各異,需求紊亂。除各政府機關重複投入大量開發資源外,並不能有效培植具規模與品質之廠商以利國際競爭。是以公用系統制度有其必要。
共用系統應由行政院協調或指定與該共用性系統業務權責相近部會之資訊部門負責開發及維運。並明確規定共用系統之制度與流程以降低機關間之需求差異,並藉此培植具規模與品質之廠商以利國際競爭。行政院應挹注主辦部會合理之資訊資源以維持運轉。
國外參考資料
Reference: THE COMMON APPROACH TO 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May 2, 2012 While House
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Structure of the U.S. "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ramework" (FEAF) Components, presented in 2001. [1]
A 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EA) is the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of a federal government. It provides a common approach for the integration of strategic,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as part of organization design and performance improvement.[2]
第二章 政府資訊組織

章名
規範政府資訊發展與資訊安全主管機關,界定各級政府資訊組織與從屬關係,政府機構資訊人力比及資訊機構在機關之角色定位。
第六條 (政府資訊主管機關)
為統籌政府資訊政策規劃、資訊安全防護及推動資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設置資訊總管理機關為資訊與資安業務主管機關,其組織另以組織法定之。
  1. 目前政府並無資訊與資安實體主管機關,雖於行政院下設有「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及「行政院資通訊推動小組」兩個任務編組,惟其組織成員均為兼任,欠缺持續之規劃、研究、執行、監督、管考之實質團隊,效果難以彰顯。全國性人事業務或主計業務,何以該業務體系之運作設置設實體主管機關(即主計總處、人事總處)而非以任務編組為之,其理由亦在此。
  2. 本條明定設立行政院資訊總管理機關為我國政府資訊與資安主管機關。統籌政府資訊策略規劃、資訊安全管理及推動資訊產業發展,其組織另以組織法定之(行政院主計總處與人事總處組織法參照)。

國內外參考資料:
Reference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信部):是在原信息產業部、國防科工委的基礎上,於2008年3月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議設立。為了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並改善對工業行業分散管理的狀態,加強整體規劃和統籌協調,國務院於2008年決定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
Reference 2: 新加坡 IDA
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IDA),以在新加坡培育一個充滿活力和富有競爭力的資訊通信產業為其戰略目標,大力吸引外資,開發、部署和應用創新的資訊通信技術,以保持新加坡GDP長期穩定增長,增強新加坡的全球經濟競爭力。
為達到這一目標,IDA將自身定位為資訊通信產業的領航者、國家資訊通信總體規劃師和開發者,以及政府首席資訊官(CIO)。
IDA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標準、指導方針及實施法則,致力於為資訊通信產業創造既有利於民眾也有利於企業,創新、競爭的有益環境。IDA積極地尋求資訊通信產業國內國際市場的增長機會,通過與他國政府簽訂雙邊協定、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以及在中國、印度、美國和卡塔爾設立辦事處,IDA為新加坡資訊通信企業進入全球市場提供了機會和便利。
Reference3:韓國設置「科技、資訊與未來部」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ICT and Future Planning” will proceed with implementing policies to spur the leading Creative Economy founded on science & technology(S&T) and human-oriented vision.
Reference4: 參考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三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七條 (政府資訊組織從屬關係)
行政院資訊總管理機關得指揮各級政府資訊機關(構)人員。各級政府資訊機關(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1. 本條明定各級政府資訊組織從屬關係,並參考人事總處及主計總處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劃為一條鞭機制。
  2. 為推動跨部會業務、促進資訊人才交流,行政院資訊總管理機關得指揮或協調各級政府機關資訊人員之任職與遷調,以應政府整體資訊業務之推動。
第八條 (政府資訊人力比)
行政院應訂定政府機關合理資訊人力比率,以建立資訊技術自主能量。各級政府機關應準此比率設置資訊員額,其施行辦法另由行政院定之。


  1. 本條明定我國政府組織資訊人力之比率。
  2. 我國資訊人力受限於政府推動資訊委外政策,長期處於人力不足或不均之情況。目前我國平均資訊人力比為1.5%,而引領資訊委外風潮的美國,其聯邦政府資訊人力比率卻仍維持在4.9%。顯示我國一個資訊人員需抵三個美國人用,顯不合理。此一問題已嚴重影響政府組織資訊業務之推動及國家整體資訊安全防護能量。
  3. 行政院應參考國際資訊發展成熟國家與競爭對手國家之客觀資訊人力數據,訂定我國政府機關合理資訊人力比率,以建立政府自主資訊技術能量,避免因過度委外造成政府主控性消失。
  4. 各級政府機關應準此比率設置資訊員額。惟為顧及部分機關對資訊人力需求之差異性,主管機關得在此一基準下,衡酌機關之特性做小幅之上下調整。
第九條 (資訊機構在機關之定位)
資訊機構應擔負機關流程簡化及運用科技推動業務創新之企劃職掌。主動協助機關提升效率、開創新種便民服務機制。

  1. 本條明定我國政府資訊機構於機關內之角色定位。
  2. 資訊機構依現行政府組改規定,定位為幕僚單位。角色扮演為依據機關首長及業務單位需求,規劃開發系統。
但在電子化政府及數位治理之潮流衝擊下,資訊機構應跳脫既往幕僚及支援角色之框架。除配合機關內業務單位提出之需求外,資訊機構,更應主動擔負起機關內流程簡化及運用自動化技術推動業務創新之企劃職掌,以協助機關提升效率、開創新種便民服務機制。惟目前資訊單位不具開創新種便民服務職權,難以協調業務單位推動變革,資訊化效果明顯受限。為使機關資訊化達到最佳效果,本法重新定位資訊機構在機關之業務性角色與職掌。
  1. 茲舉一則與社會正義有關的家暴防制案例,以闡述本條文之重要性:
    家暴事件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受保護令明令保護之弱勢被害者,一再遭到施暴者殺害或傷害之個案層出不窮,保護令形同廢紙,對於國家之令譽傷害甚深,而這社會卻任容這悲慘事件一再出現而束手無策!在國外對惡性之家暴施暴者,法院已有運用科技裁定施暴者配戴電子監控設備以保護被害者之作法。只是推動此一新種業務,涉及多個部會之法令修改及業務流程改變,資訊部門縱有改善之對策建議,但受限於幕僚單位職權,難以協調業務單位配合推動。資訊部門若依法具有企劃之職掌,則可順理規劃推動此一重大制度之變革。此案例同時亦凸顯設置行政院資訊總管理機關之必要性。

第三章 政府資訊經費配置標準

章名
規範政府資訊經費占政府總預算之比率及規範資訊維護費用編列標準
第十條 (政府資訊預算比)
政府應參考國際資訊發展成熟國家之客觀數據,於政府總預算中明訂我國資訊預算比率,以提升政府資訊發展及資安防護能力,並獎勵資訊產業策略性軟硬體研發,提升國際競爭力。


  1. 政府整體資訊發展、資安防護及研發工作均需投入大量資源,方可有效運轉。然由政府100年至104年之資訊經費之配置觀察,資訊預算占公務總預算之比率由100年之0.84%降至104年之0.60%,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而觀察美國資訊預算,自西元2001至2014則呈現逐年緩步上升(2014年美國聯邦政府資訊預算比為:2.17%)。
  2. 奢談提升台灣資訊國際競爭力,政府資訊預算配置卻逐年減少,此無異緣木求魚。是以為落實台灣資訊國力之提升,政府應參考國際資訊發展成熟國家(及資訊競爭對手國家)之資訊預算比率之客觀數據,據以明定我國資訊預算占政府總預算中之合理比率。
  3. 政府機關在合理之資訊預算下營運,可帶動民間資訊產業之活絡,進而提升軟體發展品質及資安能力。
政府應獎勵策略性資訊產業軟硬體研發,以提升國際競爭力。
第十一條 (資訊維護費用編列標準)
政府機關資訊軟硬體、安全防護及通訊線路與設備之維運經費應依機關之員額及業務特性歸類,訂定明確之編列標準,俾使系統穩定維運。具體施行辦法由行政院資訊總管理機關協調主計總處另訂之。

  1. 本條明定我國政府機關資訊維護費用之編列標準。
  2. 目前政府機關業務運作,多數須仰仗電腦設備與資訊軟體,公務員處理公務亦絕大多數須仰仗資訊設備,幾無例外。因此資訊設備與人事費性質甚近,只要設公務員就不能無資訊設備。這些個人電腦、伺服主機等設備必須要逐年汰換,方能維持運作效能。
但目前的資訊預算編列原則是無計畫即無預算。此類經常性、維持性之設備汰換費用占機關資訊預算達七至八成。但因公務預算額度內資訊預算普遍不足,機關須逐年以創新名義,編訂計畫爭取科技技計畫或公共建設等額度外經費,事實上計畫中多數經費係支用於機關基本維護。這些計畫申請時屢遭計畫審查委員挑戰不具研究價值或不具創新性,提案之資訊部門百口莫辯,實不合理。
因此,此類資訊軟硬體、安全防護、通訊等設備之經常性維運經費應比照人事費,依機關之員額數及業務特性歸類,訂定明確之編列標準,以使其資訊業務得以穩定維運。
  1. 目前各機關資訊經費編列普遍採額度制,機關間標準不一,且維護費幾乎年年依一定比率刪減。所刪減費用本質上為資訊服務廠商之員工薪資,對於民間廠商之生存或研發能量之建立皆產生不利之影響。故政府應設立一套政府機關資訊維護費用編列標準。
  1. 本項資訊維護費用編列標準之具體施行辦法由行政院資訊總管理機關協調主計總處另訂之。
第四章 資訊安全防護與訓練

章名
規範政府設置國家層級資訊安全防護、研發與訓練機構,及規範機關首長在資訊發展與資安防護應負之責。政府資安工具研發,得與民間廠商協同研發或委託民間辦理
第十二條 (政府資訊安全防護、研發機關)
行政院應設立國家層級資訊安全防護、研發機關,隸屬於行政院資訊總管理機關。負責研訂資安策略,發展資安攻防技術與工具,處理國安層級資安事件,協助各級政府推動資安防護、數位證據保全、數位鑑識等工作。其施行辦法由行政院另訂之。
該機構之資安技術事項,在不失政府主控性原則下得適度引進民間技術人力。政府特定用途之資安工具研發,得與民間廠商協同研發或委託民間辦理。

  1. 本條明訂設置政府整體資訊安全研發、防護機關。
  2. 本條參考美國政府對於國家資訊安全防護所訂之「聯邦資訊安全管理法(FISMA)」專法中對於美國國家技術與標準局(NIST)之任務規範,作為我國政府整體資訊安全研發、防護及訓練機關職掌設計之借鏡。
  3. 所設之國家層級資訊安全防護、研發機關,須負責研訂資安策略,發展資安攻防技術與工具,處理國安層級資安事件,並協助各級政府推動資安防護、數位證據保全、數位鑑識工作。
  4. 為善用民間研發能量,提升政府與民間資安防護之研發能力,在不失政府主控性原則下得適度引進民間技術人力。
  5. 政府特定用途之資安工具研發,亦得委託民間辦理或與民間協同研發。
  6. 設立政府整體資訊安全研發、防護機關之施行辦法由行政院資訊總處另定之。

國外參考資料:
Reference1: FISMA 2002
FISMA assigns specific responsibilities to federal agencies,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 and 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 in order to strengthen information system security. In particular, FISMA requires the head of each agency to implement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to cost-effectively redu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risks to an acceptable level.[2]

In accordance with FISMA, NIST is responsible for developing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associated methods and techniques for providing adequate information security for all agency operations and assets, excluding national security systems. NIST works closely with federal agencies to improve their understanding and implementation of FISMA to protect their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publishes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which provide the foundation for strong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grams at agencies. NIST performs its statutory responsibilities through the Computer Security Division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boratory.[4] NIST develops standards, metrics, tests, and validation programs to promote, measure, and validate the security in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services.
Reference 2: 新加坡 IDA
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IDA),以在新加坡培育一個充滿活力和富有競爭力的資訊通信產業為其戰略目標,大力吸引外資,開發、部署和應用創新的資訊通信技術,以保持新加坡GDP長期穩定增長,增強新加坡的全球經濟競爭力。
為達到這一目標,IDA將自身定位為資訊通信產業的領航者、國家資訊通信總體規劃師和開發者,以及政府首席資訊官(CIO)。
第十三條 (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資訊安全管理)
政府機關建置有資訊系統以收集、處理、利用民眾個人資料或保有公務重要、機敏電子檔案或系統者,應設置資訊專責機構或資安技術人員,以利機關執行日常資安防護工作。
民間企業具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屬性者亦應設置資訊專責機構或資安技術人員。
有關公務機關及民間企業之資訊安全管理,由行政院另以法律訂之。


  1. 本條明定政府機關保有重要資訊系統或個人資料、機敏資料之電子檔案者應設置自有資安防護機構或人員。
  2. 德國個資法第4f,4g兩條共十款詳細界定各個公務機關設置資料保護專人之職掌、訓練、任用與保障等,甚值我國參考。
  3. 德國個資法第29條另於聯邦設「資訊保護官」由總理提名,經國會任命,相當我國政務委員,足見德國政府對於個資安全之重視。
  4. 另依據英國BS10012個資保護之準國際(DE factor)標準,其在最主要的第四章第一節開宗明義即提到:個資保護之制度建立,機關首先須指派負責個資保護之資深主管及負責日常資安防護工作之人員。
  5. 我國政府機關建置諸多資訊系統,其中不乏有收集、處理、利用民眾個人資料或保有公務重要、機敏電子檔案者,應設置資訊安全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利機關管理、維運日常資安防護工作。目前政府在組織再造的制度設計中,規定三四級機關原則不設置資訊單位或人員,而人事、主計、政風等幕僚單位可設置,此一規定顯示對於資訊業務之輕忽,有待立法加以改正。
  6. 民間企業收集民眾個人資料達一定數量,或該企業具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屬性者亦應比照政府機關設置資訊專責機構或資安技術人員。對民間企業之監督管理須有法律依據,不得以行政規則為之,故須另訂”資訊安全管理法”為本基本法之子法,其屬性為作用法。

國外參考資料:
Reference1: 德國個資法
第4f,4g兩條共十款詳細界定各個公務機關設置資料保護專人之職掌、訓練、任用與保障等(德國聯邦法律公報,2003):
德國個資法規定政府或民間機構若收集個資之人數達20人以上必須設置個資保護監察人。§4f.(1)
個資保護監察人之任命資格須依具備執行任務所需專業,併信用可靠為限。其專業程度依負責資料處理之範圍及資料應受保護程度決定之,並得設置輔佐人。
§4f.(2)
個資保護監察人直屬於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首長,其於資料保護監察之範圍執行職務時,不受其他指揮監督。§4f.(3)
德國個資法第29條另於聯邦設「資訊保護官」,由總理提名,經國會任命,相當我國政務委員
Reference2: BS10012
4.1:Key Appointment ( Senior manager, and day to day compliance worker)
4.2 Day to day responsibility for compliance with policy.
第十四條 (機關首長在資訊與資安的職責)
機關首長擔負機關資訊應用與資訊安全之責。應定期督導該機關資訊與資安工作落實情形,檢視存在之風險與缺失,及時調整管理制度或資源配置以維護機關安全。

  1. 美國克林格-科恩法案(Clinger-Cohen Act 1996)第5112節,明定機關首長在機關資訊發展上的責任,我國基本法應參考美國此項做法,將機關首長在資訊推動與資安防護的職責納入條文。
  2.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但對於公務機關首長則無此相對嚴格之規定,首長可能輕忽此項職責,有必要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之作法,將機關首長在資訊推動資訊與資安防護的職責納入條文。

國外參考資料
Reference1: Clinger-Cohen Act 1996
SEC. 5112. CAPITAL PLANNING AND INVESTMENT CONTROL. (a) FEDER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The Director shall perform the responsibilities set forth in this section in fulfill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under section 3504(h) of title 44, United States Code.
Reference 2: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第十五條 (資訊教育訓練機關)
行政院應設置資訊教育訓練機關以訓練新進與在職人員,使政府機關資訊人員職能與時俱進。
該機關並應對政府非資訊專業之人員與提供基礎性資訊教育,以強化公務人員資訊應用能力。
資訊教育訓練機關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1. 資訊科技之範圍廣袤,更迭迅速,需與時俱進之訓練,建立技術專業自主能力以避免果度依賴委外廠商,失去政府核心能力。
  2. 本條明定政府應設置資訊訓練機關辦理各級政府資訊人員之資訊與資安之新進與在職之訓練
  3. 政府各類專業人員為使新進與在職人員之職能可以與時俱進,多設有訓練機關。舉如主計人員設有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司法官於法務部設有司法官學院等。
  4. 除對資訊專業人員訓練外更應對於非資訊專業之同仁提供基礎性、通識性資訊教育,以強化公務人員資訊應用能力及資訊安全之認知。
  5. 該資訊教育訓練機關並應偕同教育部推動學校與社區資訊教育與實務訓練以強化國民資訊競爭力。
第五章 民間資訊產業發展
章名
政府應獎勵資訊產業策略性軟硬體研發以提升國際競爭力(運用第八條所設定之合理政府資訊預算)。另為促進民間資訊新創產業,得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
第十五條(資訊研發獎勵)
為提升資訊發展與國際競爭力,政府應積極促進研發、參與國際合作。對資訊策略性軟硬體研發或資訊服務模式之創新,得給予民間必要之支助。
為促進民間資訊產業發展與國際競爭,得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
前兩項施行方式另以法律訂之。
我國本土資訊產品市場不大,資訊軟體產業資本規模亦有限,為扶植具國際競爭力之軟體產業及資訊服務業,政府有必要給予經費及租稅、金融政策上之支持。

Reference:參考科技基本法(資訊應用領域目前非屬科學技術研究範疇)
第 18 條 為促進民間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政府得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
第 19 條 政府對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目標之民間研究發展計畫,得給予必要之支助。
第十六條(資訊影響評估)
政府重大施政計畫應提出資訊影響評估。
民間重大建設計畫得向資訊與資安主管機關提出影響評估,其計畫有利於整體資訊產業發展或國家資訊安全防護者得給於予獎勵。
前兩項施行辦法由行政院另訂之。
國家經濟、交通、內政、環境及社會發展等各領域均須運用資訊技術以推動政務。因此政府重大施政計畫之申請應同時提出資訊與資安影響評估,以利評核該計畫與國家整體資訊架構(EA)之銜接性,資安規劃之嚴謹度及與國內資訊產業發展之關聯性。此將有利於整體資訊運用並促進民間資訊產業發展。
Reference: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92年 01月)
  1.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六 條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第六章 網路社會跨域事務
章名
第十七條 (網路社會跨域事務調處)
運用資訊與網路技術所產生之電子商務、網路社群等服務,其延伸之隱私保護、安全防護、技術規範、國際合作等資訊跨領域事務之爭議與協調,得由行政院資訊總管理機關規範、調處。其施行辦法由行政院另訂之。
虛擬世界所涉及之事務多為跨部會跨領域事項,事權不一,協調或解決屢遭困難,拖延問題解決時效,錯失產業競爭契機。政府需有法定調處機關以利有效解決爭議、統籌產業競爭策略。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起生效。
本法施行日期須與本法相關子法做配套規劃,因此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算一年後生效。






資訊立法說明及條文

運用電子監控科技,改善家暴保護令無法保護被害人及監所人犯超收問題

2014.7.7 陳泉錫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014000068-260202?chdtv




本年六月十七日媒體再次報導王姓男子在妻子申請保護令後,當著孩子面前殺妻致命危,筆者心中感慨無限!家暴事件在保護令核發後,受保護令明令保護之弱勢被害者,一再遭到施暴者傷害之個案層出不窮,使保護令形同廢紙,對於國家之令譽傷害甚深。而這社會卻任容這悲慘事件、公權力被挑戰的現象,一再出現而束手無策!電子監控在世界主要先進國家如美、英、德、新加坡等均已有不同程度之應用。電子監控方式分為居家監控(以RFID技術為主)及行動監控(以GPS技術為主)或兩者合併使用等型態。適用範圍包括:解決監獄過度擁擠、重大刑案在審判確定前之行蹤監控、毒品施用或酒駕等非暴力犯罪替代監禁之轉向處遇等。應用電子監控技術改善家暴被害者保護效度之擬議作法,係由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同時,對惡性之家暴施暴者裁定配戴電子監控設備。當施暴者接近保護令限定地點或人員一定距離時(如500公尺),發出警告給受保護者及當地警察局。一方面給受保護者預警時間,二方面因警方同時被告知,可形成對於施暴者之威攝。此方式對於目前保護令無法保護被害者之困境,可有一定程度之改善。 另我國監所收容人約六萬五千人,超收比率約18%,受到人權團體多方挑戰。收容人中毒品施用與酒駕個案約一萬六千人。毒品犯的特性是出監後再犯率高,現行法令對刑滿出監毒品犯並無強制手段。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對毒癮者之輔導,本質上只是服務的提供,無強制力。我國若能參採新加坡等國外作法,對毒品施用等個案採電子監控之轉向處遇,使毒品犯在受監控之情境下,要求其投入工作、參與職訓,並要求參加替代療法等戒治輔導,不但國家可減少監所管理耗費,改善超收問題,更可收較佳之戒治成效。電子監控設備本質上是一個不可自由取下的手機,隨時隨地回報受監控者行蹤。當腕帶或腳帶受破壞時,監控中心系統可即時感獲知並派員處理。電子監控設備品質之良莠,對於電子監控施行成敗具有關鍵之影響。以台灣電子業優勢,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能比台灣有能力把電子監控設備做得更好。優質的監控設備不只能在台灣發揮協助弱勢、彰顯社會正義之效,更有機會將台灣優質的獄政管理制度與電子監控實務行銷世界各國。只是政府部門及產業界尚未注意到台灣在這個利基市場的機會。目前我國電子監控僅施用於部分性侵犯,對象僅數十人,研發經費受限,器材穩定度、體積均未臻理想。若未來納入家暴、毒品、酒駕等適用案件,數量可達萬人之經濟規模。建議由經濟部或科技部成立專案進行研發,再行移轉產業量產。至於電子監控之死角問題,目前技術確無法完全克服。然採用電子監控制度,容或出現部分無效監控案件,但不採行則將使所有家暴被害者皆活在恐懼中。電子監控技術已屬成熟解決方案,國內有諸多研究電子監控可行性之文獻,其結論亦多持正面。惟電子監控制度在家暴與毒品施用案件之推動,所涉部會及法制層面甚廣,若無決策高層支持、協調、推動,恐難竟其功。


從客觀事實為公務人員年金說幾句公道話

年金改革改變的不只是公務員的退休報償,而是公務機關未來的攬才與留才機制,是動搖國本的改變,實令人憂心!
容我在這裡講幾句公道話!



政大資管博士 陳泉錫

原由勞退基金不足所引發的政治風暴,其結果是勞工朋友所冀期的國家保證償付,執政黨已然應允,反倒是原本在風暴外的公務員,在這波文革式的社會氛圍下,被揪出批鬥,在退撫機制上狠狠的砍了幾刀,刀刀見骨,境況淒涼。連自已人,主管全國公務人員考銓的銓敘部,沒有為公務員受到特別權利關係的限制,講幾句公道話,卻任容行政部門及社會對於公務員年金制度百般汙衊,令人遺憾。公務員之年金制度容有檢討改進的空間(舉如退休所得較在職期間為高者),但改革應在信賴保護原則及政府能否有效延攬優並留住優秀人才的兩大思考系絡下循序漸進,方符法治國家運作常軌。近日媒體及年金改革團隊對於年金改造之討論,對於部分關鍵問題之觀察顯有所遺漏,且部分論點亦與事實有間。期能藉此短文加以闡明,供決策者審酌。
  1. 公務員與勞工比較基礎之謬誤:近日在年金改造議題上,將公務員與勞工逕分為兩個群族加以比較,而認為有公務員之優渥對於勞工產生相對剝奪感。這種觀察角度顯然是悖離事實。公務員之錄取率僅3-5%,每一個在激烈競中脫穎而出的優秀人才,在職場上可抉檡可選參與公職,獲取不算優渥的薪資但有一個安穩的退休生活。當然亦可選擇到民間任職,以程度在前3-5%的畢業生在頂尖的企業任職(諸如台積電、宏達電等)應無問題。因此,公務員薪酬比較對象應是前百分之五的頂尖企業主管、員工,而不應是最基層勞工,或整體平均。且應就整個職涯生命週期做比較,將在職期間報償與退休所得一併比較才屬公允。前百分之五的企業退休待遇或未較公務員為佳,但在職所則遠高於公務員。此次年金檢討觀點中,未見論者將此一關鍵事實納入。通常民間企業景氣不佳時,公務員待遇容易成為檢討焦點,但民間景氣大好,企業股票、紅利豐厚時,輿論與民代卻刻意忽略了公務員的哀怨。
  2. 公務員與國家在特別權利關係上的嚴苛限制未受到社會衡平的關注:公務員對外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任何決策或行政裁量對於國家發展、行政效能、社會正義皆會產生直接而長遠之影響。因此,考用專業、傑出之人才給予合理之待遇與撫卹,但相對課以嚴格之法律責任與行為限制乃我國文官法制設計之基本。公務人員依法不能組工會、不能兼職、不能享有罷工權(否則公務員對這事件不會如此安靜),遇有刑事案件其刑度須較一般民眾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等等。除了民、刑事責任外更較一般民眾多了監察院之糾正、彈劾,立法院羞辱式問政監督。而公務員服務法更是充滿著抽象法律概念,雇傭雙方武器不對等之帝王法規,很容易就可入人於罪。二個月前社會相當矚目的大學教授不實報銷研究補助費事件,是否有罪之關鍵即在該案的教授是否屬廣義公務員之認定。可見當公務員之高風險。本次年金改革,社會上討論的聲音皆僅著眼於公務員之退休福利,而似乎刻意忽略公務員在作為一個國民在權力上之不利益所付出之代價。對於公務員權力受到剝奪部分,身為考試院長似應就此一事實向社會作一衡平之說明,但我們沒等到。個人所接觸到的公務員對本次年金改革之政務官員論點與措施乎皆氣憤填膺,但是除了公務人員協會有些微之意思表達外,憚於公務員服務法之約制,多數公務人員沉默以對。 
  3. 新加坡文官薪酬制度與我國現行制度的對照:新加坡在西元1965年獨立時民生疲蔽,經濟能力遠落後於台灣。新加坡早年大量派員來台學習台灣制度,軍隊亦由台灣代訓。50年後(2011年)新加坡國民所得已達四萬九千美元,每年國家尚可發紅利給國民,台灣則二萬美元未到。新加坡公務員創新力與清廉度排名在世界之巔,所賴為何?一群具危機意識、活力、敢於開創、受政府珍視、社會尊重之公務員。新加坡公務員待遇甚為優厚,部會層級之司、處長待遇折合台幣約為年薪845萬元,部長級年薪3509萬元,總理年薪6798萬元。退休後待遇則與民營企業員工相同,由國家管理之公積金支付。新加坡行政官員之高待遇,反對黨及媒體並非沒有聲音,但當時的總理李光耀並未屈從,反而是大聲辯護,認為國家就是一個超大型的企業,要好的人才到政府服務,就應該給予合理報償,而不能要求其一味犧牲。新加坡將國家視為大型的企業,既然民間企業主管可領高待遇,負責運轉更大型企業之公務員為何不能領取合理報償?因此新加坡高階公務員待遇,係採民間排名在前數名企業之相對主管待遇之平均打8折,作為政府高階行政官員之待遇基準。新加坡並未因給予公務員較佳待遇而影響政府財政,反帶來蓬勃發展與清廉之政府,此值得我國政策主管深思。我國如未來想拉近公務員與民間企業員工之退休給與基準,應參考新加坡從在職期間之給與做大幅之調整,並須預留轉換緩衝時間,例如從新進人員起始,以符信賴保護。更重要的是要務實維持一個能夠吸引、留住優秀人才之環境條件,此乃是國家競爭力的根本,也是一個有遠見政治人物應有之擔當。 
  4. 年金改革目前最主要之立論為年金不久即將破產,要求公務員應少領,但政府似忘了她是公務員雇主的責任:勞工勞退基金自繳率為20%,其餘雇主負擔70%,政府10%。但公務員退撫基金之自繳率達35%,比一班勞工多繳15%,政府只繳65%。因此比照勞工,政府應繳80%(雇主70%,政府10%),否則顯不公平。此多出之15%即可有效挹注退撫基金(繳費率可達115%),使基金運作不致過於短絀。

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公務員可以共體時艱,逐步延後退休甚至退撫基金自繳率略加一點,相信大家勉強可接受。但僅對公務人員片面要求延後退休,且大砍年金,卻升格六個直轄市(比全大陸還多),大幅增加不必要之財政支出,老農津貼因選舉逐年增加,占國庫支出比重沉重,卻未曾減縮。此一財政困難之說法即難服人。年金改革確為世代工程,當政者不應冀期短效,應在誠信及國家永續發展之考量下向後緩步推動。將壓力過度集中於特定世代之族群,恐將成為無法承受之重而致離心離德。



給女兒小學畢業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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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在職場上多麼叱吒風雲,
面對孩子也只是一位柔情的父親。
這位鐵漢爸爸給即將從小學畢業的女兒寫了一封信,

不期望她成龍成鳳,只希望她能維持常在耳邊響起的快樂笑聲。(淚~不小心戳中我的點)
孩子,準備好面對未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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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15 陳泉錫

猶記得方送她上學時,囝囝幼幼,怕她找不到回家的路,怕她不知道記取老師的吩咐。每每送到校門口,望著她稚氣的身影,總有幾分不忍與不捨。

曾幾何時,她已即將要從小學畢業,成為永和國小第57屆的畢業生。現在的她,身高164公分,快和她媽媽一般高,雖仍帶著一些驕縱和小脾氣,然而眉宇之間已漸顯露出成長的自信。

孩子,恭喜妳完成了人生第一個階段的訓練。這六年妳已學習了身為中國人應具備的文字及歷史基礎以及待人接物的儀禮,更幸運的是妳有幸參加國樂團,學習怎麼在社團中扮演自己的角色,這些對妳未來的成長將有極重要的影響,值得妳好好珍惜。

小學生的日子通常是充滿歡笑的,但快樂的童年將在這個時候化作妳未來永恆的記憶。接下來要面對的,將是另一個較嚴格的挑戰──初級中學階段。在這階段,功課上將更艱深,妳必須用更多的耐心去學習,否則很容易輕乎而在激烈的競爭中失去對功課的信心與興趣,相對的也將容易失去自己在其他方面的自信,進而走向一個不可預測的未來。

在交友方面
,同儕中由於身心發展逐漸成熟,有暴力傾向的同學也可能在校園甚至班上出沒,各種誘惑亦會在週遭出現。不要太早捲入情感的漩渦中,學習去結識善良、誠實的同學,避免不必要的危險及誘惑是這階段中極為重要的守則。未來三年的成長,通常是一生的轉捩點,人格的成長也將在這三年中逐漸穩定,希望妳平安、健康、順利的通過未來的挑戰。

孩子,我並不期待妳未來成龍成鳳,只希望妳能維持一貫的誠實及常在耳邊響起的快樂笑聲,知道去發現有效的學習方法及誠摯對人的態度。更重要的是,能將爸媽當成解決問題的顧問或朋友,共同面對多變的未來。


祭父文----陳熊吉先生生平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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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祝福,令人心痛,
但是,卻不得不放手。
再多話語,已成最遙遠的距離。
敬愛的父親,謹以此文永遠懷念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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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 陳泉錫

我的父親陳熊吉先生,是一個平凡的勞工,沒有顯赫的家庭背景,沒有高尚的學歷,終其一生投注於他所熱愛的鋼鐵煉製技術及鑄造工作,直到他退休。這是他生命中重要的記憶,與朋友談心的主要話題,加諸地下室仍留有一箱他設計模具所使用的丈量工具。父親曾任職於台灣機械公司,大榮鐵工廠,以及東南亞地區的鋼鐵工廠。台灣地區早年最大的一座20頓的煉鋼爐,就是父親在唐榮鐵工廠任職時所設計的,這個平凡的工人跟早年多數勞工一樣,在默默工作中,給早期台灣的工業社會注入了巨大的活力,而使台灣經濟得以成長茁壯。就是我們孩子們所敬愛的父親他一生的縮影。

父親在民國八年二月,出生於高雄市苓雅寮的孫家,父親有四個兄弟五個姐妹,由於生活十分困苦,祖父母曾經把父親給了高雄市旗津的陳姓家族,但因父親過度想念孫家的生活,因此在得到陳家的同意後仍回到孫家生活長大,但也從此改姓陳。

父親在小學的時候,清晨三點即須起床到郊外撿拾豬屎,賣作肥料,掙得幾毛錢貼補家用。小學時期,父親成績在班上總是名列前茅,而且也是學校野球隊的投手,十分獲得日籍老師的疼愛。但由於家境十分清寒,常得為買一本作業簿向父母要5毛角,而須哭得跺腳頓足才得勉強要到。小學畢業後,雖然父親的成績是可以直上初中的,學校的老師也試圖說服祖父母能讓父親繼續升學但仍因家境而作罷。父親因此開始到鐵工廠當學徒,從而開始他的煉鋼技術工作生涯。但這個無法升學的遺憾,即使在父親已年過50,仍時常提及。所以父親終其一生艱苦卓絕,甚至遠渡重洋,就希望給家裡的大小,有個免再受苦的日子。

父親雖然只有小學畢業,但除漢字外,父親的日語訓練十分紮實,除了能講流暢的日語外,在煉鋼技術學習上,除了從前輩的工作中學習,父親也經常自行閱讀日文煉鋼技術專業雜誌,再加上父親做事一向嚴謹的個性,很快就在工廠中獲得重視而擔任主管。日後更因他技術上的成就,獲得到東南亞多個國家邀請擔任煉鋼廠的技術指導人員。孩子們在成長時期,看到父親的時間很少,多數時間由母親帶領我們一群孩子,十分辛苦。但也由於父親的打拼,家中的經濟漸有改善,使我家的孩子雖不富裕,但能過得小康平順。

父親與母親都是道地的台灣南部人性格,不善言談,總不習慣給對方適時的關懷或讚賞,問題的討論,常是指責或冰冷的話語。在孩子們的眼中,似不曾看過父母恩愛的樣子。但母親於民國73年因糖尿病過世後,這25年來,每年在清明及大年初二,父親一定親自到母親墳前祭拜,沉思。25年如一日,即使在八年前中風後,仍持續由我們攙扶上墳。今年的清明,父親身體因肺炎及狹心症已多次進出加護病房,非常虛弱,仍堅持我們背著,親自上墳看母親,這樣內斂而堅定的情感是我們後一輩無法理解體會的。

今年8月父親再從醫院回到家中,已無法行動,只能靠鼻胃管進食,精神大不如前。如常的,我從台北回高雄看他,說服父親,勉強他坐上輪椅,推著他,在他過去經常運動的小公園慢慢走著,讓陽光透過阿勃勒的黃色花瓣照著父親的臉,看著爸爸因病痛煎熬而顯得遲滯的神情,以及滿手臂因紮針而淤血滿佈的樣子,不禁悲從中來,熱淚盈框。我似乎已受到父親來日不多的訊息,我於是唱著歌,大聲的唱著,因這二年父親已重聽。這些歌大多是父親曾教我們哼唱過的歌,像是海邊之歌、桃大郎、壽喜燒。我不確定父親聽到多少,但如有,應該與我同樣耳中如歌內心如泣。

九月二十三日奉派前往澳洲了解毒品減害工作,行前發現陪伴我多年的一尊陶馬不知何故墜落,馬嘴破損、前腳斷裂,而父親與我皆屬馬,心中一股不祥預感,而果然就在9/28颱風夜裡父親辭世。沒來得及從國外趕回,見到父親的最後一面總是當兒子的終生遺憾,但所幸大姐,三哥皆能隨侍在旁,稍減抱憾。

敬愛的父親,90年的人生歷練,雖然是苦樂參半,但總稱得上豐富圓滿。謹獻上蓮花三朵,馨香一束,還有在座親友、同事的虔誠祝福,希望您再天上能過得喜悅自得,並且保佑兒孫們能像您一樣平實而知足。

敬愛您的孩子們一同獻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告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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